工资集体协商,不是靠政府罚款推动,不是靠行政命令强迫,而是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正进行审议。其中规定,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情节严重的,劳动部门可对该企业处以最高两万元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最高一万元罚款。此一“不加薪就罚款”的条款受到网络热议。
河南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当然是一种积极作为;只不过,指望用罚款来推动企业给员工加薪,未免过于高估了行政罚款的效力,却过于低估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企业拒绝加薪是否“无正当理由”,员工要求加薪是否“合理意见和主张”,不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来做裁判。因为,如果企业工资真的严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员工肯定不会干;反过来,如果企业本身利润微薄却被政府强制要求加薪,也只能关门大吉。需要劳动行政部门管好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落实,而不是对企业工资水平是否合理做出武断的判断。
别说对企业最多两万元、对老板最多一万元的罚款,根本无法震慑“无良老板”;政府“勒令”企业涨工资,本身就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非法干预。这些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不断上涨,让一些地方误认为是自己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主要是规定不得低于多少,少数也规定不得高于多少)的功劳;殊不知,这是并且只能是由市场决定的。
如果企业经营原因导致资金被占用,如果劳动力严重过剩,政府一纸文件真能让企业涨工资吗?一个简单的问题是,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足以判定企业工资是否合理,并能以罚款方式强制要求企业涨工资,那还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干什么?劳动行政部门全权决定不就可以了吗?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至少出现了三次,作用也由“基础性”提升为“决定性”。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要尊重市场的规律,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地方政府不应随意将“看得见的手”伸进企业内部,“不加薪就罚款”的家长式管理要不得。
真正意义上的工资集体协商,不是靠政府罚款推动,不是靠行政命令强迫,而是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改变单个劳动者在工资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企业该不该加薪,工资水平多少合适,不是政府部门能够管好的事情;过度干预不仅会侵犯企业权利,让经营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也不利于促进就业,好心反而办坏事。对政府部门而言,“不加薪就罚款”肯定是操错了“薪”。(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