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今后,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仍由相关部门承担。这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提速。
此举既是为了依照《物权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也具有遏制公职人员房产腐败的特殊意义,还可以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物权法》明确要求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有经过登记的不动产,才会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时具备法律效力。保障公民物权、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目标,其他诸如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遏制公职人员房产腐败等目的,都是从这一核心目标衍生出来的。不动产登记是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单纯的行政行为,它是判断不动产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也是不动产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门有《土地登记办法》,林业部门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门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统一以《不动产登记条例》为准依法登记。
此外,近年来媒体频繁曝光“房姐”、“房叔”、“房嫂”、“房婶”等事件,陕西神木“房姐”事件就暴露出我国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乱、分散登记等问题。在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公职人员的房产申报和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容易受到公众质疑。有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就能随时查询。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有不可小觑的倒逼功能,倒逼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如实申报房产信息,把自己的房产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需要抓紧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登记的主体、程序、条件,明确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错误登记的后果及赔偿责任、公众的查询、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公职人员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等。
要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房产腐败等方面的作用,还必须将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公开不动产登记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还需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在个人房产信息公开方面,有必要将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区分开——公职人员的房产隐私是受限制的,公职人员及其子女的房屋交易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归根到底要落实到立法层面。期望有关部门抓紧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为保护物权和遏制腐败提供法律保障。(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