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新校舍的建成,与一桩行贿案扯上了关系。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15年。冯涉嫌35项受贿事实,涉及50名行贿人,其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国家公职人员。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行贿受贿相伴而生,虽然受贿在矛盾体中是主因,但近年来行贿人员肆无忌惮地抛出利益诱饵,加剧了受贿行为,严重影响到权力的正常行使,成为权力腐化的重要污染源。
依照今年1月起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贿犯罪的起刑点是1万元。数额不高,可见对行贿犯罪打击的态度。但实践中,因主动交代案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法律量刑较轻、行贿取证困难等问题,造成“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现象,很多行贿人员成为所谓的污点证人,真正定罪量刑的很少。本案中,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某、副局长李某等人就继续担任原职,未受到任何处罚。
尽管一些行贿行为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也还是应该受到行政和党纪处罚。但事实上,一些涉案行贿人不仅未受刑事处罚,很多都继续在岗甚至升迁;非公务人员的行贿者也大多继续从事商贸金融或重大项目招投标,甚至还有的继续伸手触碰法律红线。
除刑事惩戒之外,行贿人员的纪律或行政处罚悬空的原因还在于,依据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刑事判决书的送达对象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就是说,行贿人员作为证人,法院没有义务向其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寄送判决书。由此形成的信息送达真空成了行贿人员得以全身而退的制度缺口,相关部门大多也以“不知情”为由,对相关的行贿人员未作出必要的处罚。
在经济惩罚方面,最高检2006年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并于2009年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查询范围,从建设、金融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限于“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让一些未受刑责的行贿人员免于行贿犯罪档案的监控和社会信用体系的约束,得以继续在经济领域活动。
打击行贿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多管齐下,在司法、行政、纪律、经济等多个领域提高行贿犯罪违法成本。提高打击力度,首先要坚守法律红线,行贿人员主动交代案情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但对行贿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决不能手软,让法律成为其头顶的高压线,消灭受贿犯罪的本源。
其次,对于那些可以不予刑事追究的行贿人员,纪律层面需要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加强司法和行政、纪检部门的联系,建立行受贿案件报送或判决书送达制度,将行贿违纪违法行为移送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以此堵住“不知情”的借口,让那些有行贿劣迹的人员付出应有的代价。
此外,需要对“行贿黑名单”进行完善,扩大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查询范围,将行贿犯罪档案变为“行贿档案”,不只囊括行贿犯罪人员,也要对所有行贿人员进行全覆盖,使行贿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戒,提高行贿犯罪的经济及诚信违法成本,为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马钰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