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316国道陕西安康汉滨区段,交警开着单位厨房的买菜车上路罚超载,司机投诉后,100元罚款被提高至2000元。
这起事件,活脱脱一出滑稽“肥皂剧”:为了避免超载车躲避检查,开着买菜民用车上路执法,且执法时拒不出示证件;处罚200还价为100,在遭投诉后,处罚立马飙升为顶格的2000元。连安康交警支队某负责人也称弹性这么大的执法是第一次听说。
执法者须表明身份,这是我国《行政处罚法》所明确规定的,尤其是在警察开着民用牌照汽车执法时,可能被误认为假冒,更有表明身份的义务。
再说“弹性执法”。法律是刚性的,而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与不罚、罚多罚少、从轻还是从重,执法者都必须依法而行,虽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但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同时,违法者也有权利,可以对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质疑和抗辩,任何人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具体到超载违法行为,处罚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和空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在罚与不罚、罚多罚少上作任意而无限制的决定,否则法律岂不成了可松可紧的橡皮筋?尤其是不能因为违法行为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否则就是对相对人法定陈述、申辩权利的非法剥夺和侵犯。因违法行为人的申辩,将罚款由最低幅度以下的100元一下蹿升为最高幅度的2000元,正常的执法活动,无疑已异化为打击、报复性执法,使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以及可接受性荡然无存。
执法做到公正合法,不仅仅是对一人一事一法负责,更可以传递出执法者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也只有执法者自己先尊崇法律,才可以带动民众守法,社会才实现善治。(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