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腐败掮客兴风作浪

时间:2013-09-24 16: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近日,北京西城区检察院向媒体透露,该院反贪局在近两年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成为行受贿犯罪的专业经纪人且成为主力军。其中,“退休干部”作为行受贿代理人更受“欢迎”。(《北京青年报》9月23日)

  “行受贿代理人”是一种颇为隐蔽的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一般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这种犯罪模式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直接联系,给反贪侦查带来一定困难,容易使腐败分子规避和逃避法律的制裁。

  “行受贿经纪人”这类“腐败掮客”是权钱交易的衍生品。只要存在权钱交易的市场,就可能滋生这类经纪人,满足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不法需求”,从而为腐败行为推波助澜。因此,惩治腐败犯罪,不仅要严惩行受贿职务犯罪分子,也不能忽视充当腐败掮客的“行受贿经纪人”,要严厉打击这些苍蝇。

  退休干部成为最受欢迎的“行受贿经纪人”,缘于他们的特殊人脉等资源。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前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退休后与企业接触更加便捷。建议有关部门对退休干部到企业或行业协会任职兼职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监督,退休干部也要加强自律,切勿因干“行受贿代理人”的非法勾当葬送安逸的晚年生活。

  “亲朋好友”成为受贿者的“经纪人”,缘于所谓的彼此信任和亲密关系。这种经纪人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其中不乏情妇、“小三”扮演催化剂、中转站、安全通道、洗钱机器等多重角色。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要求,事后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行贿人与受贿人通常并未谋面,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这些“代理人”也经常成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的经纪人。

  “专家学者”成为日趋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缘于掌握评审权或内幕信息的特殊身份。如今,一些政府招标项目,大都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都会想方设法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而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同时专家、学者的身份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易接触,因而成为投标单位渴望“拉拢”的对象。一些法律意识不强、贪欲大的评委容易被投标单位拉上黑船,成为隐蔽而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

  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行受贿经纪人的姑息迁就,就是对腐败行为的心慈手软。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介绍贿赂罪,但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介绍贿赂人”很少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便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多,真正判实刑的少。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司法实践中适用实刑较少,建议适当提高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并可考虑设罚金刑,增加介绍贿赂的风险成本。(刘武俊)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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