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的兴起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信息空间和言论范围,与此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以互联网为工具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罪与非罪、量化标准、行为手段与危害结果等进行了明确界定,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的问题。这同时也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让人们认识到网络也是公共场所,守法依规,权利保障才能更加充分。
在信息化发展突飞猛进的当下,刑法中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缺少具体并可操作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互联网上就可以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有悖于人们的常识,更有害于公序良俗。事实上,发生在各地的多起案例已经告诉我们,如果互联网不受法律管辖,所有人都可能成为谣言和诽谤的受害者。
不受限制的自由会导致怎样的结果?规则缺失之下的无序,表面上看人人都能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但结果是良好的公共秩序受到挑战甚至破坏。“发言的自由”不是“造谣的自由”,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那些批评司法解释“侵害公民言论自由”的人,抹杀了“自由”和“无序”的区别。司法解释的公布,正是为公民依法在网上抵御不良言论的侵害筑起了堤坝。
还有人将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理解为“转发超500就要被抓”,这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误读。首先,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之外,刑法中规定的诽谤罪是自诉罪,只有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才能受理,否则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其次,诽谤罪是故意犯罪,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转发有关信息,不能以诽谤罪处理。而司法解释列举的适用公诉程序的7种情形,更是从操作层面防止了执法权的滥用,有助于消除实践中执法不规范的行为,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而非抑制。
在打击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同时,司法解释也注重保护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样强调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比如,司法解释对保护“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作出了明确肯定,强调只要不是“故意”、“明知”的,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表述传递了维护公民言论自由、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坚决态度。任何以打击网络谣言为借口,拒绝舆论监督、打压网络举报的行为,都是错误的,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
早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统一法律适用作出了努力,也是明确互联网言论规则,让公民的表达权得到更充分保障的重要举措。 (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