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不雅视频爆料人朱瑞峰日前表示,除受到处理的11名官员,他手里还掌握多名重庆市厅级以上官员的不雅视频。1月27日晚上和1月28日,重庆警方两名民警来京要求朱瑞峰协助调查,朱瑞峰以保护其在公安局内部的线人为由拒绝交出不雅视频。此外,1月27日晚,当警察要求朱瑞峰配合调查时,朱瑞峰表示,可以协助调查,但不应在休息时间(1月29日《京华时报》)。
针对朱瑞峰的说法,重庆警方回应称“公安机关应依法向朱瑞峰调查核实情况,提取相关犯罪证据,朱瑞峰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那么,围绕着重庆警方与朱瑞峰之间争议的孰是孰非,有必要从法律上和道理上分析解剖。
从法律上讲,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重庆警方在侦办肖烨一案,朱瑞峰对其中的相关情况知情,是这一案件的证人,当然有作证义务。但是,证人有作证义务并不表明警方可以随意要求证人作证。一是作证的地点,应当征询证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因此,朱瑞峰要求重庆警方到他北京住所辖区的派出所提供证言,当然合情合法。二是作证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就是说,连犯罪嫌疑人也要保证休息时间,不能随意讯问。那么,作为证人,警方更不能在他休息时间随意要求他作证,朱瑞峰提出白天再配合调查,这也是合法和情理之中。
再说证人作证的内容,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朱瑞峰声称“手里还掌握多名重庆市厅级以上官员的不雅视频”,那么,他是否必须向重庆警方交出这些不雅视频呢?我认为这是朱瑞峰本人的权利,他愿意交出就交,不愿意交就可以不交。因为这些视频与重庆警方正在查处的案件并没有关联,而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控告、举报等权利,但是,公民有权选择向哪个机关进行举报。如果朱瑞峰认为重庆警方值得信赖,他当然可以向重庆警方提交这些不雅视频。反之,朱瑞峰拒交的理由也应该考虑。
第二个问题在于,重庆警方要求朱瑞峰提交已经公布的视频原始资料,或者要求他提供线人的有关身份信息,那么,朱瑞峰是否应按照重庆警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呢?从法律上讲,这些资料和信息与警方正在查处的案件有关联,那么,朱瑞峰就有义务提交这些资料和提供相应信息。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有可能使线人暴露在警方的面前进而遭受打击报复,那么,今后其他线人就不敢轻易向媒体和“公民记者”提供相关线索,进而不利于反腐败。朱瑞峰如果这样做了,恐怕不合理。这主要在于我们国家并没有保护“深喉”以及记者免于提供线人信息义务等法律,媒体和“公民记者”常常处于合法却不合理或者合理却违法的两难之间。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朱瑞峰向由中纪委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应的资料与信息,也许是比较稳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