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改善收入分配等,是“十二五”时期不可回避的重点工作。税制改革应与各项重点工作和各方面综合配套改革相呼应,不失时机地向前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制支撑。
当前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的财税改革,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制度框架。2003年以来,我国又进行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增值税转型、取消农业税、修订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当前税收制度中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失衡阻碍我国经济转型。当前,税收结构中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构成的间接税比重过高,对经济转型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例如,间接税通常可以直接嵌入商品售价之中,属于可通过价格渠道转嫁的税,优化再分配能力低下,对于恩格尔系数较高的中低收入阶层,实际加大了其“税收痛苦”程度;间接税比重过高易推高物价、抑制内需,加大了结构调整的难度;对大部分服务行业征收营业税,会造成税收重复征收和税负偏高,使相关企业竞争力相对下降,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企业专业化细分与升级发展;较高的间接税增加了企业运营的资金压力,相应减少了企业投入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的资金,增加了企业转型的难度。
税制结构不完善削弱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首先,税制结构不完善削弱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发达国家非常强调发挥税收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超过40%的收入来自个人所得税,如果加上薪酬税,占比达到80%左右。这样,在经济波动中,税收超额累进机制可以发挥相当明显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在经济繁荣期收入上升时,纳税人边际税率自动跳高,为经济降温;在经济衰退期收入下降时,边际税率自动下降,为经济升温。而我国的直接税中实行超额累进的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只有在工资薪金所得税中可以看出清晰的超额累进机制,但在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超额累进只覆盖不到7%的工薪收入者。其他方面的税制基本没有体现税收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其次,税制结构不完善削弱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目前我国缺乏能够有力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增值税、营业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比较弱;个人所得税应发挥的“抽肥补瘦”的再分配功能远不到位;财产税中的房产税刚刚开始局部改革试点,而遗产税和赠与税还无从谈起。这极大地影响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最后,资源税改革和相关配套改革不到位,影响了政府调控资源环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