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3日的《武汉晚报》报道,一位叫周斌的男子,与女友为筹备婚礼赴香港采购,20日晚上乘飞机返回武汉。飞机降落后二人未找到自己价值4万元的行李。按机场规定,最多只能获赔2400元。
周斌与女友托运的行李丢失了,航空公司却按照规定,只能给旅客每公斤100元的赔偿,不仅过少,而且也不符合《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因为,按这一规定,航空公司对丢失货物应该承担每公斤约170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虽然赔偿数量也偏少,但比我国航空公司的规定还是要多出一些。至少,赔偿应当按照国际惯例执行,而不是航空公司的“家法”。
律师建议,乘客办理托运行李时应该同时买商业保险,以保障丢失行李后的经济损失。这当然是一种思路,问题是,航空公司为什么就不能对现行的规定作一些修改和完善,如果附加了诸如保价等条款,对航空公司与工作人员也是一种约束。因为,一旦丢失了行李,航空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会迫使航空公司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出现差错。
据了解,几乎所有的国际国内的航空公司都发生过托运行李丢失的问题。其实,从理论上讲,乘客一旦将行李交由航空公司负责,实际就构成了合同,按照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据实给予乘客经济赔偿。至于取证难,今后航空行李托运时,由乘客将所托运的行李在托运单上把价格和主要物品写清楚,以便于发生行李丢失时用作取证。所以,我们应从这个案例中,分析航空公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从而,真正把航空公司的服务提高到新的水平。(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