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不予登记”体现从严治党

时间:2012-06-11 10:41   来源:法制日报

  5月初,来自山东寿光的一则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在该市开展的党员登记工作中,102名不合格党员不予登记。其中,除68人有违纪违法行为外,另有34人因为平时发挥作用差、民主评议中合格票数低而被清退出党。寿光组织部门表示,“徒有其名的共产党员,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就应该及时清退,这样才能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6月10日《大众日报》)。

  以“不予登记”方式及时清退不合格党员,无疑是一个颇为不同寻常、让人眼前一亮的新颖独特做法。

  众所周知,虽然“劝告退党”、“自行脱党”也是党章规定的“清除出党”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习见的党员“出党”方式一般大都是纪律处分性质的“开除党籍”。如去年中组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出党党员共有3.2万名,“其中大部分是被开除的”。而相应地,被“开除党籍”党员的清除理由,也一般大多是“违法乱纪”甚至“腐败触犯刑律”。事实上,这也正是此前不少寿光党员之所以常常觉得“只要不违法,我的党员资格谁也剥夺不了”的原因所在。

  在这种背景下,山东寿光通过开展党员登记,将那些虽没“违纪违法”,但“徒有其名”的党员清除出党,显然具有非常值得肯定的积极创制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在形式和程序上,它在“开除党籍”等传统方式之外,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清退不合格党员渠道,拓宽了出党出口,进一步完善了党员退出机制。

  另一方面,这一做法势必也将有利于从实质上大大强化“合格党员”内在固有的严格标准和要求,进而捍卫和维护党的纯洁性。很明显,既然“徒有其名的共产党员,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就应该及时清退”,那么也就意味着,党员不能仅以“不违法乱纪”的低标准来要求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还必须进一步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上做到名副其实。否则,“党员没有党员样”、“不服务、不带头”,便没有资格继续留在党内、拥有党员称号。这诚如党章所强调的,党员必须“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因此,笔者以为,山东寿光通过“不予登记”及时清退“徒有其名的共产党员”的做法不仅值得肯定,而且也值得全国其他地方学习、效仿。不仅应在当地继续坚持,而且有必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党员中普遍推广、充分制度化,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断的改进完善、使“党员登记”制度更具“保持党的纯洁性”方面的现实针对性和有效性。比如,“党员登记”和“民主评议”的对象,除了普通基层党员之外,更应着力侧重于那些掌握公权力、具有公职身份,滥权风险大、腐败风险高的党员干部。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胡锦涛总书记去年七一讲话中曾强调,“坚持从严治党,正视并及时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党的肌体健康”。无疑,在制度上拓宽出党出口、不断完善党员退出机制,及时清除“徒有其名的党员”,正是“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必要措施,既是从严治党的关键,更是办好中国事情的“关键”。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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