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将于今年6月起施行。《办法》规定,未在深圳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200平米住房,租期10年,期满可续租,也可经贡献认定申请无偿获得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而工作单位纳入深圳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符合规定的高中低级人才,可租住公租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年。(《南方都市报》4月28日)
从物质待遇、社会荣誉等方面,厚待高层次人才,确实是美英等一些国家维持和增强引才竞争力的通行政策。这种实用主义色彩极浓的政策导向,使这些国家付出的引才成本远远低于所获得的综合效益,是提升其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制度保障。正因为此,这些国家逐渐形成了差别化的移民政策,即对少数高学历、高技能或投资型移民建立绿色通道,而对其他移民延续繁琐严苛的定额许可证制度和归化考核程序。
从保障深圳城市发展竞争力等意义上讲,吸引海外和国内其他地区的高层次人才到深发展,配套住房等优厚待遇,确实具有极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不失合理性。这个政策思路,事实上并没有多少人提出异议。
问题在于,高端引才政策跟保障房等公共福利政策完全不是一回事,无论政府在前一方面政策履行的成效如何、力度多大,都不能冲击和缩减在后一方面的投入。保障房等公共福利政策应当保障和服务的对象是,无力购房甚至无力承担商品房房租的低收入户籍居民、稳定工作和居住在深圳的外地户籍劳动者。考虑到深圳房价、生活成本畸高等现实,政府可以适当扩展保障房的供给范畴,将“夹心层”纳入其中,但仍需以收入水平为衡量优先考虑“穷人”。
美英等发达国家,既推行厚待高层次人才的引才政策,也同等重视保障房等公共福利政策——政府没有任何权利,将本国(本地)公民等同为等待入籍归化、未得到国民待遇的偷渡移民,不能随心所欲的决定是否给予、给予多少福利奖赏。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将引才政策与公共福利政策混为一谈,把人才安居房纳入保障房范畴,以补贴人才安居的数据直接充当保障房供给的成绩,有失公平,非常荒诞。
基于此,我认为,深圳应当全面完整的学习美英等国吸引高层次人才、履行公共福利产品供给本职等先进经验,将人才安居房从保障房范畴内剔除,制订真正面向中低收入无房居民的保障房规划和政策。
至于现有人才安居房操作办法规定只面向“深圳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所属各层次人才提供补贴等保障、被市民批评为忽略中端人才的争议,主管部门需要由此意识到,这项不公正的制度规定必然产生对成长期企业和人才的歧视伤害,长期来看有碍于深圳人才大环境的建设,产生与引才政策目标背道而驰的后果。(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