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盐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来源:中国台湾网
2018年09月13日 10:24:00A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细化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要求,为台湾同胞在盐城投资、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进一步深化盐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出台若干措施如下。
一、促进盐台经贸合作方面
1.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在盐城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盐城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盐城内资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和台资企业投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设立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台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盐城的研发机构采购大陆生产的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支持台资企业在盐城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文创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及资金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盐城注册的独立法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盐城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盐城转化的,可参照执行相关知识产权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支持台资企业在盐城依法合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局、市水利局)
6.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市各级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支持台资和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8.支持台资企业与盐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商务局)
9.台资农业企业可与盐城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
10.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商家与中国银联及盐城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11.支持盐城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12﹒鼓励台资银行与盐城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盐城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13﹒加强与台湾银行机构的对接与沟通,推动已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盐城银监分局)
1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享受我市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5﹒充分发挥“苏微贷”、“小微贷”、“科技贷”、“苏科贷”等财政融资资金池政策作用,为我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市内金融机构扩大台资企业融资规模,支持台资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支持台资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16﹒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科技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同等享受江苏省科技创新40条及盐城市聚力创新10条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7﹒鼓励和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以重大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来盐投资创业。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享受与设备投资同等补助。(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8﹒推进盐台经贸合作平台建设,支持各级开发园区建立台资区中园。引导重点台资企业向国家级、省级园区集聚。培育壮大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江苏省海峡两岸渔业交流合作(射阳)基地等合作平台。支持大丰东方1号创意园、城南新区大数据产业园等创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台办、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19﹒积极推进“台商走电商”,鼓励台资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发展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台资企业创建国家及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同等享受我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台办)
20﹒各类重点开发园区可为台资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可以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免费使用。符合条件的台资工业项目自建厂房的,根据基建规模对土地等建设成本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民防局、市商务局)
21.台资企业与盐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我市公积金管理政策,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2﹒鼓励和支持台湾行业公会、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来盐办展办会,加强合作交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台办)
二、增进盐台人文交流方面
23.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执业办法依照国家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4﹒支持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盐城申请执业注册。(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25.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盐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6﹒支持在盐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鼓励在盐台湾同胞申报省、市“双创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在盐工作的台湾大学生、专门人才、领军人才,同等享受盐城人才政策各项待遇。(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27﹒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和招聘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8﹒鼓励台湾教师来盐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9﹒支持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台湾专门人才,用人单位可采取“一事一议、量身定做”方式,提供启动资金、专家公寓、安家补贴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0﹒鼓励台湾同胞来盐创业,可同等享受我市全民创业的各项激励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1﹒为来盐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帮助组织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专场招聘活动。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盐城人才服务网等招聘网站。(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32.支持台湾同胞依据相关规定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责任单位:市台办)
33﹒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台办)
34﹒鼓励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鼓励和支持在盐台湾同胞参与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评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科协、市妇联、团市委、市台办)
35﹒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盐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支持盐城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依法合规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36﹒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盐城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盐城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盐城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营场所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
37﹒鼓励台湾同胞融入盐城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鼓励台湾同胞及相关社团参与盐城扶贫、支教、公益、志愿者等基层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台办、市文广新局、市科协、市扶贫办)
38﹒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促进盐台两地民间交流。(责任单位:市台办)
39﹒支持盐台两地开展美食、民俗、旅游等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人文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台办)
40﹒鼓励在盐台湾同胞参与“盐渎风”全民阅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淮剧、杂技等地方特色传统文化发展工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41﹒支持省级对台交流基地(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为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涉台活动提供免费服务。(责任单位:市台办、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2﹒支持盐台两地各类院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讨、论坛讲座、学生交流、校际互访等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台办、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各省属驻盐院校)
三、营造台胞便利生活方面
4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市公租房、租房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台湾同胞在盐购买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及贷款期限标准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市各商业银行)
44﹒在盐城就业的台湾同胞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权利。(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产局)
45﹒在盐城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盐城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台办)
46﹒台湾同胞在盐城居住期间参照盐城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47﹒台商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盐城公办学校,与盐城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符合施教区入学的台商子女,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给予适当照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台办)
48﹒盐城市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享受与盐城居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务待遇。(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49﹒台湾同胞享受与盐城居民景点游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同等优惠待遇。(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
50﹒支持台湾及大陆航空公司增加盐城至台湾直航班次,加快盐台海空直航运输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局、市财政局、市口岸办、盐城南洋机场有限公司)
以上措施涉及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盐城市台办)
责任编辑:马一娜
相关推荐
-
“广西惠台80条措施”出台(全文)
政策发布09月13日 -
国台办:逾2.2万名台胞已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
09月13日 -
【31条在江苏】江苏出台76条实施意见 助台胞享受同等待遇
09月13日 -
【31条在上海】闵行区发布惠台38条政策
政策发布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