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广西惠台80条措施”出台(全文)

2018-09-13 09:36: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广西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广西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与广西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推动台资企业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与广西企业同等待遇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广西乡村振兴、广西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区和广西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建设。鼓励台湾地区企业在广西设立总部、金融机构、研发中心、设计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并同等享受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扶贫办、广西博览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

  2.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发展计划、“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和广西系列经济发展计划,在广西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工贸易、冷链物流、休闲农业、高效节水灌溉、会展服务等重点领域产业,相应享有与广西企业同等支持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工商局、质监局、扶贫办、广西博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3.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广西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在考察、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和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项目纳入广西“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储备库,并优先向国家“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储备库推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工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4.支持在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范围内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政策。(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北部湾办)

  5.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进行会展筹备、商品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合作及展会链延伸投资。(广西博览局、广西贸促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

  6.鼓励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广西农业发展。

  (1)台资农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广西农机购置补贴。

  (2)台资农业企业可申报广西各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3)台资企业农业项目中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实行县级备案制。

  (4)对进入广西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台资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5)台资企业在广西农业项目中进行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农业保险、产业链延伸等方面同等适用广西有关惠农政策。

  (6)支持引进台湾大型农业项目,合作培育精致农业、生态农业,促进桂台农业合作高端化。

  (7)支持在广西建设两岸农业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和两岸农业技术引进示范交流基地。

  (自治区农业厅、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扶贫办、农机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7.支持广西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鼓励台资企业、机构法人进行创新产品研发、科研项目申报和团队人才培养等。

  (1)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培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广西台资企业参与国家首台(套)产品的评定,享受国家对首台(套)创新产品的相关扶持政策,促进台资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

  (3)广西台资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科技领域的重大研发类项目,按照规定适用专项资金政策。

  (4)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广西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广西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

  (5)受聘于在广西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广西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6)桂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可合作设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7)台资企业在广西设立研发平台,符合《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部门评审时择优对应用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和高端智库类创新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800万、1000万和8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北部湾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支持广西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保护和管理。

  (1)鼓励广西台资企业设立知识产权联盟、专利池,开展知识产权合作。

  (2)支持广西台资企业、研发中心申请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支持广西台资企业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4)鼓励台资企业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5)支持台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进入广西技术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6)支持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广西转化,参照执行相关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工商局等)

  9.帮助和支持台资企业依法享受与广西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1)设在广西且符合免税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及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科技厅、北部湾办)

  10.维护台资企业在广西土地市场的平等主体待遇,保障台资企业投资项目用地供应。

  (1)台资企业投资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2)台资企业投资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台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4)台资投资建设项目按上述(1)、(2)、(3)款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5)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6)鼓励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11.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参与广西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广西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获得合法权益。

  (2)改制企业可依法使用原国有企业以划拨、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改制后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4)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优惠政策。

  (自治区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

  12.支持台资企业在广西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广西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工商局)

  13.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广西各级政府采购活动。(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中国银联广西分公司及广西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拓展互联网业务品种。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广西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办卡开户、电子支付、融资等金融服务。(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15.支持广西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与台湾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依法开展业务合作,为桂台两地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台办、财政厅、商务厅)

  16.支持台资银行通过广西市场和跨境渠道,扩大人民币资金来源。台资银行可在广西与大陆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广西银监局〕

  17.加快台资企业项目建设,落实“五个简化”、“五个优化”措施。

  (1)进一步简化台资企业项目投资许可、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其他事项。

  (2)对于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重大项目,由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优化重大项目投资许可、用地报批、施工许可、中介服务和监管激励。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投资促进局等)

  18.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推动涉台资企业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简化办理环节、优化办理流程、强化部门协同,实现并联办理,大幅压缩办理时限。

  (1)企业开办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

  (2)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园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4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60个工作日内完成。

  (自治区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19.加大台资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支持台湾银行、保险、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广西设立总部、分支机构,同等享受云南—广西沿边金融改革试验区政策。

  (2)支持广西台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

  20.降低台资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成本。

  (1)全面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措施。

  (2)支持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按需量计费的大工业电力用户的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收取。

  (3)鼓励供气企业采取直供方式对工业企业供气。

  (4)严禁供水、供气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

  (5)取消用水报装过程中的收费(或预收费)环节,改为施工验收后结算方式。

  (6)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要进一步明确收费标准,切实降低用户报装工程费用。

  (自治区物价局等)

  21.优化台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审批手续。

  (1)简化台资企业申请设立程序,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制度。

  (2)简化从事连锁经营的台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审核和台资企业中自然人股东身份认证材料,对需要开具合规证明的台资企业实行网上申请、网上下载。

  (自治区工商局)

  2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台资重点企业,新开发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相应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3.广西制定产业、行业地方标准时,可吸收台湾地区标准内容,台湾地区标准高于大陆标准的,可经转化后直接采用。(自治区商务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促进台湾同胞学习、创业、就业与广西居民同等待遇

  24.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在广西参加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进行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参加相关职业培训。相关考试、考核及培训的具体事项,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制定。(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

  25.促进台湾籍医师在广西依法执业。

  (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报名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广西考生相同。

  (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

  (3)支持通过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广西申请执业注册。

  (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广西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6.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广西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广西证监局)

  27.台湾同胞到广西创业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补贴等政策。

  (1)毕业5年内的台籍高校毕业生来广西创业,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期限最高为3年,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2)对首次在广西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台籍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期标准为5000元/户。

  (3)成立2年以内的台资企业可申请入驻广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享受最高1300元/户/月的场地和水电补贴、2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元/人—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还可给予1年社保补贴。

  (4)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台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带动就业补贴。

  (5)在桂台资企业可申请设立为就业见习基地,对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台资企业,给予以1200元/人/月的就业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提高至1500元/人/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28.支持广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籍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在广西就读的台籍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相关灵活就业政策。对灵活就业后缴供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台籍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2/3。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29.将台湾籍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区就业创业政策享受范围,同等享受区内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3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到广西有关事业单位就业。

  (1)台湾同胞取得祖国大陆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全区各级政府直属及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业。

  (2)对在事业单位就业的台湾同胞,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其在人才引进、聘用管理、工资福利、项目申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证申请(国家规定可以申请的种类和专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为其向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教育厅、文化厅)

  31.符合条件的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或其他台湾人才来广西工作,可参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制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特聘专家制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和《广西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等人才政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2.实施急需紧缺人才优惠住房政策,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对台籍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租金减收或免收优惠,有条件的地方,租住人在租住满5年后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台籍急需紧缺人才,可享受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租房、购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33.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为台籍急需紧缺人才提供医疗和子女入学便利,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定点医院开辟急需紧缺人才诊疗“绿色通道”,提供优诊医疗服务;台籍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年龄的,可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学。(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34.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台籍急需紧缺人才,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主管部门核定后,可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35.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广西的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

  36.支持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广西“八桂学者”和“特聘专家”等重大人才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式按照相关人才项目政策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7.受聘于在广西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籍科研人员可在广西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具体办法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科技厅、文化厅)

  三、为台湾同胞来广西生活发展提供便利

  38.完善广西机场、港口建设,建立便捷的桂台直航运输体系,增加北部湾港到台湾各港口的班轮航线。(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北部湾办、广西机场管理集团)

  39.符合来大陆定居申请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自治区公安厅)

  40.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银行、医院、交通等公共场所服务方面的系统设备进行完善升级,实现台胞证在广西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41.推动“广西人才网”等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做好系统升级,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2.为来广西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提供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便利和相关办证政策咨询等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3.台籍学生在广西各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幼儿园、小学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自治区教育厅)

  44.支持广西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45.支持在广西就业的台湾同胞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1)广西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广西当地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2)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湾同胞与广西当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等权利。

  (3)在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4)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46.在广西的台湾同胞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我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同等的保险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7.在广西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广西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48.长期在广西生活的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台湾同胞可同等享受低保待遇,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在广西亡故的,适用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惠民殡葬政策。(自治区民政厅)

  49.台湾同胞参照广西居民标准,可享受乘坐区、市、县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50.台湾同胞持台胞证可在广西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自治区公安厅)

  51.台湾同胞凭台胞证可减免广西指定景点门票,可同等享受广西当地旅游景点年卡服务。(自治区旅游发展委)

  52.台湾同胞在广西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享受和广西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自治区文化厅、旅游发展委)

  53.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定期为在广西的台湾同胞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普及法律法规知识。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同等享有向广西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治区司法厅、台办)

  54.设立微信公众号(桂台之声),发布广西涉台政策信息。设立联系窗口,开通服务热线,为台湾同胞提供咨询和紧急救助服务。(自治区台办)

  四、深化桂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

  55.支持桂台两地开展中国传统文化交流、两地少数民族文化交流、青少年交流和民间交流等。

  (1)支持在广西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

  (2)支持在广西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

  (3)邀请台湾同胞参加广西“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龙舟赛活动等广西举办的民俗文体联谊活动。

  (4)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广西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将相关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中统筹保障。

  (5)符合条件的桂台文化项目可申报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6)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自治区台办、党委宣传部、总工会、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教育厅、财政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

  56.支持台湾同胞参加国家和广西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专门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选。

  (1)协助在广西的台湾同胞参加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奖项的评选。

  (2)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评广西“八桂慈善奖”、“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等。

  (自治区台办、总工会、党委宣传部、妇联、文联、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7.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广西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

  (1)台湾同胞按规定审批后参与广西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2)广西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受数量限制。

  (3)放宽桂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4)取消收取桂台合拍电影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5)审查通过的桂台合拍剧可以进入黄金时段播出。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58.依法开展台湾图书的进口初审工作,并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广西口岸进口并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59.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广西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自治区民政厅、总工会、共青团广西区委、妇联、文联等)

  60.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加广西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

  (1)支持在广西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广西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受聘担任社区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

  (2)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

  (3)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区服务工作室,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

  (自治区民政厅、总工会、共青团广西区委、妇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扶贫办等)

  61.鼓励桂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自治区教育厅、民宗委、文化厅)

  62.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广西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桂台合作学校与广西企业共同培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除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外,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学校每人每年补贴0.1万元、0.2万元、0.8万元、1.2万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63.支持桂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深化桂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流合作。

  (1)对成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由各自确定,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2)桂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广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500元/人—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奖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64.支持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广西设立代表机构,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聘请台湾会计师。(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65.支持台湾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到广西共建海峡两岸大健康产业集聚区,共同建设一批专科医院、培育一批医疗装备和生物医药产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技厅)

  66.支持台湾文艺团体、经纪公司到广西共建中国—东盟影视基地、艺人工作室等。(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67.支持桂台青年组织加强交流合作,开展桂台青年创新创业活动,参与桂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台办)

  68.支持桂台教育机构加强交流合作,继续举办桂台高等教育高峰论坛、桂台教师发展高峰论坛、桂台幼儿教育发展论坛等活动,共建桂台合作学校。(自治区教育厅、台办)

  69.支持桂台法律事务交流与合作。

  (1)支持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依法在广西设立代表机构。

  (2)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依法在广西设立联络点。

  (3)鼓励桂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依法设立民间服务机构,提供调解服务。

  (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广西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

  (5)鼓励桂台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相关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检察院、高级法院、广西贸促会等)

  五、推进广西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建设

  70.自治区及各相关市财政部门将广西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统筹保障,主要用于合作区宣传推介、招商引资、考察调研、编制规划、办公经费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条件下对合作区基础设施、城市配套、产业发展等给予支持。(自治区财政厅、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1.鼓励合作区先行先试,重点支持台资企业参与面向东盟的跨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金融、航运、物流、通信、医疗、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业务,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资源配置平台,推动产业园区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优先享受广西各项支持政策。合作区各市政府和园区可根据实际在财政、金融、加工贸易、土地、厂房、办公、人才、物流、劳务、边贸、政府服务等方面制定更加灵活优惠的配套政策,促进合作区台资企业和台湾人才集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北部湾办、台办、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东兴试验区管委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2.积极承接台资产业转移,鼓励台湾各类投融资平台、高科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到合作区投资,重点引进台湾石油化工、人工智能、电子科技、纺织服装、生物医药、精密仪器、数控机床、医疗器械、休闲农业、港航物流、大健康、“互联网+”、金融服务等产业。(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商务厅、北部湾办、台办、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东兴试验区管委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3.适时推动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台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与合作区各市、金融机构、台资企业合作,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台资企业在合作区的产业项目。发挥股权投资优势,支持合作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平台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北部湾办、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东兴试验区管委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4.大力支持合作区边境落地加工。

  (1)支持与指导合作区各市政府依托现有的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工业园区,建设互市商品加工园区或边贸扶贫产业园,引进加工企业落地产业园,带动贫困边民就业。对进入园区的台资企业视为本地企业,同等给予土地、税收、生活配套等优惠政策。

  (2) 指导合作区各市政府在加大资金扶持、简化项目审批、保障土地供应、用电用水厂房补助等方面对加工企业给予优惠和扶持。

  (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北部湾办、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东兴试验区管委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5.大力支持合作区加工贸易产业发展。落户合作区的加工贸易台资企业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同等享受以下产业扶持政策:

  (1)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其投资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除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享受14%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

  (3)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4)争取实行加工贸易内销货物选择性征税试点。

  (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北部湾办、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东兴试验区管委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6.合作区产业项目用地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合作区内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东兴试验区管委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7.组织落实广西与越南签订的跨境劳务合作协议,建立完善合作区跨境劳务合作机制,支持合作区内台资企业享受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政策。(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北部湾办、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东兴试验区管委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8.大力支持合作区开展招商引资。

  (1)对符合自治区有关招商引资规定的园区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业主,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安排,具体为:对选址在设区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设区市所属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奖励申领程序按照广西招商引资相关激励办法执行。

  (2)对参与合作区招商引资的台湾商协会、台胞组织机构和台胞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以资鼓励,具体办法由各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与实施。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台办、财政厅、北部湾办、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东兴试验区管委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六、附则

  79.以上政策措施与自治区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或不一致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80.以上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期限内,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马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