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即日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有诸多亮点,其中拟增加规范台湾同胞“隐名投资”的规定,保障台商正当权益,这在国内相关立法中属首创。
征求意见稿还拟新增不少规定。比如,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台湾同胞投资者、台籍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刊登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fjrd.gov.cn)。
台籍员工拟可参加社保
此次修订拟增加有关享受居民待遇的规定:“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为方便和保障台湾同胞在闽投资、工作和生活,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还在社会保险、就学、机动车驾照和资格证书等方面增加优惠待遇规定,如台投资者、台籍员工可以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而台湾同胞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他们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我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