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中国政府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迅速制定法规“力保”校车安全。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
纵观征求意见稿,亮点频现,从多方面强化了校车的重要性。作为一名较为关注校车安全的公民,笔者的建议是:
首先,草案“附则”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是: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设置过渡期有其必要性,这样一项庞大的工程,短期内难以一蹴而就,但是过渡期不宜过长,因为孩子亟须高质量的校车。
其次,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的总体思路。不回避农村校车服务,大有必要。此次明确校车的特权包括,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问题是,在农村没有公交车专用道怎么办?
最后,意见稿规定,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很有必要,但是会不会陷入多头治理的困境?
校车立法很重要,保障法律落实更重要。法律完善,并坚决落实,校车才能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