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两岸金融法制建设 共同促进两岸经济发展

时间:2010-12-06 11:13   来源:SRC-337

  为推动两岸金融合作,促进两岸经济发展,日前“海峡两岸金融法制建设研讨会”在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出席并致辞。来自两岸立法部门、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法学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和金融界代表共180余人,就当前两岸金融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和对策、两岸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金融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金融犯罪案件的审理、两岸司法协助和交流机制建设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与会者一致认为,两岸金融法制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将制度设计的初衷与良好愿望真正转化为实际的效果,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的表述落实在两岸金融合作具体实务中,需要两岸法律界、金融界同仁不断为之作出努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

  两岸金融法制建设面临诸多挑战,需要携手共同应对

  金融稳定健康运行的维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采取措施标本兼治,其中,司法机关的裁判职能对金融安全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对金融纠纷的救济与处理作用、金融市场行为的规制和警示作用、金融风险的揭示和防范作用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作用能否充分、正确发挥,对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伊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的未来展望成为两岸共同关注焦点的时刻,通过加强两岸合作交流,增进两岸立法、司法和金融界对两岸金融制度的了解,促进两岸司法机关妥善处理两岸金融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金融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两岸金融业者以及与金融相关的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为两岸金融合作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顾刚刚过去的国际金融危机,大陆司法机关的同行们对2008年长三角地区的企业包括大量台资企业经受的冲击以及所带来的诉讼浪潮记忆犹新。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从教训中获取的知识和经验弥足珍贵。而在今年6月底签署并已于9月生效的《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更是标志着两岸关系的一大跃进,此前签署的一系列有关金融合作的协议,被列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条款中,从而开启了两岸金融合作的新篇章。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和两岸金融合作进入实质阶段的背景下,两岸金融法制建设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两岸金融界、司法界增强了解和互信,携手共同应对,实现《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共同维护金融稳定”的宗旨,达至“推动两岸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基本目标。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

  全球货币体系变迁背景下的两岸及港澳地区金融法律合作

  对大陆、台湾及香港来说,我们通过几代人的奋斗,积累了巨额的财富,但我们要清楚,这些财富现在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它的基础不那么牢固。我们要积极推动变革,而过去积累的财富,将是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资本。两岸及港澳地区的贸易往来密切,我们之间已经形成了经济上的相互依存,这种依存度会越来越高,这也是我们应对挑战的重要基础。

  现在,欧洲已经团结起来,东亚的区域合作发展得也很快。我们两岸及港澳地区只能选择合作、共赢的道路,联合起来抵御风险,共同为即将到来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变迁做好准备。金融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情,金融当然一定与政治关系密切,但我想,如果认清楚了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危机,大家是一定能够以大局、全局和长远为重的。

  所以,我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来理解《内地和香港经济贸易框架协议》(EC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台湾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我认为,这两个协议非常关键,但还只是我们之间合作的第一步,未来应该更加重视金融领域的合作,甚至应该把重点放在金融领域。只要解决了货币的问题,其他的问题就容易多了。

  在货币领域,我们要建立一个互补、互助的机制,尽快研究建立一种更紧密的货币联盟,共同对付外部的压力。如果说签一个关于货币的共同协议不那么容易,那么,能否先各自从内部的金融立法工作入手,为货币体系的合作搭建好法律的框架呢?我们两岸的金融市场迟早都会互相充分开放,必然牵涉到大量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围绕着货币汇率的问题,我们现在的立法准备可能还不够充分,造成的损耗很大。两岸的金融法律学者,需要战略的眼光、历史的格局,还需要一种想象力,这样才能抛开许多枝节问题,实现两岸及港澳地区货币的战略合作。

  银监会法规部主任黄毅:

  只有透过两岸金融法制的有效交流,才能保证两岸金融业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

  两岸金融业虽然其发展过程大不相同,行业现状也有很大区别,但是金融业的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有其内在逻辑和科学规律,同时,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秩序的重建不可避免地会对两岸金融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两岸金融法制面临许多亟待研究的共同课题。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改革方兴未艾。美国在今年7月业已推出《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欧洲议会也在9月份通过了欧盟的金融改革法案。全球层面,在G20的指导之下,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就如何增强金融稳定,改进资本、拨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提出了众多的改革建议。这一系列新的监管标准和改革措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国际金融监管的框架,重塑新的国际金融秩序。如何积极影响和应对国际金融改革,改进本地区的金融监管框架和标准,无疑是两岸的共同课题。

  大陆金融业和台湾金融业之间具有明显的战略资源互补效应,业务合作将是两岸金融业交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合作过程之中,自然会涉及到众多金融法律问题。例如,台湾银行业在个人金融业务,特别是在银行卡、财富管理等业务上都取得了显著业绩。大陆许多银行都提出了重点发展个人金融业务。事实上,大陆银行业在发展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时已经借鉴和吸收了很多台湾地区的经验。不过,我们也知道,台湾在2005~2006年曾经发生了所谓的卡债危机。这也提醒我们,强化风险控制机制,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不可或缺的前提。监管机构也应适时加强个人金融业务的法制建设,规范金融机构的营销行为,强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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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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