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社”报道,台“财政部”台北市税务局表示,上餐馆用餐消费,额外给付的小费、服务费及开瓶费等,属于营业税课税范围,营业人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否则除补税外,还处1到10倍罚款。
台北市税务局说,消费者到餐馆用餐,餐饮业者于餐费外加收服务费、开瓶费等,应于收费时开立统一发票。
税务局表示,如果业者收款时隐匿这些费用短开统一发票,一经稽征机关查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除应补缴税款外,并应按所漏税额处 1倍至10倍罚款,1年内如经查获3次,依法停止营业。
此外,台北市税务局呼吁,消费者购物消费取得统一发票时,应注意业者开立发票金额与消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或业者不愿意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者,可检附具体事证向税务局提出检举,同时提醒营业人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