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预付费合同指导6月施行:商家违约须退余额

时间:2012-05-24 13:53   来源:天津日报

  核心提示

  如果遇到经营者改变服务地点、经营项目,或者擅自提高价格、增加服务限制,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解除此前订立的合同,同时要求经营者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本报讯(记者万红 通讯员王毅鹏)预付费消费长期以来一直可称是消费投诉的“重灾区”。昨天,市工商局对外发布了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的《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消费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在预付费交易中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虽然《意见》更多的是对消费者进行指导,对经营者和行业协会进行教育、引导,不过今后预付费消费投诉集中的情况或将能得到改善。

  消费者:

  有权要求经营者真实记载

  据介绍,《意见》可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通讯、医疗服务、零售服务(超市)、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教育培训等行业的,经营者以预收费用方式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行为。“我们鼓励消费者在进行预付费消费时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保护自身权益。”

  《意见》提示消费者,在进行预付费消费时,应当在订立合同前,向经营者详细了解服务的种类、费用、使用方式等内容;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原产地证明、收费清单等;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记载于发票、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上,而这些经营者都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经营者:

  对消费者限制条款应提示

  根据《意见》,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事项,就连经营者的口头承诺也应写入合同。

  经营者还应在显著位置,明确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并且不可以使用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格式条款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于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也按相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且在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可收取除双方约定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也应保存至交易关系终止后满两年。

  如遇违约:

  可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对于在预付费消费中常会遇到的经营者违约的情况,《意见》也对消费者进行了提示。“如果遇到经营者改变服务地点、经营项目,或者擅自提高价格、增加服务限制,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解除此前订立的合同,同时要求经营者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记者在《意见》中就看到针对违约后已消费金额的参照计算标准。比如,对于约定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可按约定优惠价格计算;对于约定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的计算方式可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此外,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还表示,按照《意见》提示,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该在暂停营业的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及时告知消费者。如果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经营者就该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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