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20元,奖励费发放渠道不变
昨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口计生委获悉,该委近日与江西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通知》。从本月1日起,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据悉,自1979年起,我省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发给儿童保健费每月4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和物价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且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我省将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省城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居民,每月可领到20元奖励费。
此外,记者了解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后,奖励费发放渠道不变,仍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即:属公务员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统筹列支;事业单位人员从单位经费中统筹列支;企业职工从企业福利经费中列支;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无业居民从市、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本报讯 李士虎 记者 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