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11月29日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条例共设六章五十条,对扶贫标准、对象、范围、措施、项目与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有效期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期限。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主要有三大亮点。其一,对扶贫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政府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各级政府的扶贫配套资金进行核定,使各级政府能够积极筹措资金,扩大扶贫资金的覆盖面。其二,对扶贫机构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应当设立专门的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重点贫困苏木乡镇应当配备扶贫开发专职工作人员。其三,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结合起来,形成三位一体的保障支撑体系,推动整个扶贫工作向纵深发展。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