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省的汽车租赁市场,近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江西省工商局制定了《江西省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非常详细,对于租赁双方在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划分明确,如果出租方要提前收回车辆或者承租方要提前或推后交回车辆的,都需要承担租金20%的违约金。
根据这份最新出台的合同格式,对于车辆的基本情况,租车时间的起讫时间及地点,总共的租金以及租赁车辆的担保金(等同于押金)都需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在合同期结束后,出租方在确定承租方使用车辆期间没有交通违章罚款的情况下,退还承租方所有的担保金,在租期内,交通违章罚款由承租方承担。出租车辆的一方要保障车辆的安全性能,如果在车辆租赁期间,经过维修救援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方需要提供同档次的车辆进行替换。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发现车辆有问题的,应该向出租方反映,未经对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改装、增设或拆卸他物。另外,值得提醒的是,租赁方在租期内不得将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甚至是犯罪行为。
往往在租赁期内发生了违约责任是双方产生纠纷的焦点,针对违约应该如何赔偿,此次出台的汽车租赁合同也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其中要求,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车辆的,应支付延时费,同时,每逾期一天按租金总额的0.5%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违反约定提前收回租赁车辆的,应退还剩余的租金,并按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承担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与此同时,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租金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归还车辆的,除了继续计收租金、超时费,还应支付逾期交还租金20%的违约金,如果提前交还车辆的,也需要支付租金20%的违约金。承租方在使用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失或遗失的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