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11月19日电 (赵小燕)《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近日已起草完毕,19日,中新社记者从参与制定该草案的一位负责人处独家获悉,草案对民间借贷利率、个人放贷行为是否合法等做了细致规定,并提出“3个月内的民间借贷利率应当市场化。”
制定于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者认为,该《意见》已提出民间借贷不得超4倍的是“同类贷款”,“目前银行实际的最短贷款期限为3个月,往上为半年、一年等。而基本不存在3个月以下贷款,因而3个月以下周期的利率也不存在。”
他认为,就此也应认为“民间借贷所谓‘同类’贷款利率也应当针对3个月以上、有可比性的同类贷款周期的贷款项目,譬如半年期的民间借贷同类应是半年期的银行贷款。”
这位负责人表示,草案更多站在民间融资规律角度来设计条文,客观来讲正常民间借贷的融资利率不大会超出4倍。“但民间借贷部分是过桥式的,很多周期不超过1星期,其利息也会偏高。”
他说,目前法院等在认定这种过桥贷款利率时,通常会将短期利率换算成年利率,再认定其是否超4倍。“这显然不符市场经济规律,过桥资金可能承担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效用很大,双方都承受了比相对长期贷款更高的风险。”
他表示,草案中已提到了3个月以下民间借贷利率应当市场化。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在今年两年全国“两会”上曾提出,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以区别于生活消费性的民间借贷。
而浙江此次在制定民间借贷草案时显然也考虑到此问题。
参与制定草案的这位负责人说,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规定,合理的个人放贷并不违法,但又有很多民间借贷被定成非法经营。“草案对此做了明确的区分,可依据个人放贷的频率、额度等来判断是否为经营性。”
据悉,该草案共9章117条,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目前,浙江省人大已经针对该草案已进入浙江省人大立法论证阶段。
依据今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93067件,约占全国的15%。而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其中,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明显,增幅分别达96.42%、87.37%和57.61%。(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