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明确了有“放”也有“禁”
据新华社报道,《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贷公司;对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地区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范围也将适度扩大。运行情况良好、资本金规模较大、风险管控严密、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相关政府及省级职能部门批准,可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及本市域范围内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同意,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
对于试点以来一直困扰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上述文件明确,将探索扩大融资比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业务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