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7日电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并将在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据介绍,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内。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公告指出,据介绍,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达800元人民币就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公告称,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据介绍,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条件: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 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 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