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整治4类旅游违法行为 最高罚款50万元
时间:2010-06-13 15:08 来源:南海网
<P> 12日,记者从海南省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组获悉,整治组将利用1个月时间,采取现场检查、重点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在全省范围内重点针对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行为、旅行社及其委派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行为、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行为以及旅行社租用“黑车” 行为等四大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旅游市县、主要旅游景区点、主要旅游饭店、购物点和餐饮点将成为此次整治检查的重点,特别对2009年1月份以来因违规被行政处罚过的旅游企业,尤其是屡次违规被查的企业将对其进行严厉查办。</P>
<P> <STRONG>六种情形将视为承包挂靠</STRONG></P>
<P> 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王晓华表示,此次整治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海南省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旅行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视为承包挂靠经营行为。</P>
<P>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门市部和内设部门没有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 、统一接待”的标准开展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经营了除为设立社咨询、宣传、招徕业务以外的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分社、门市部和内设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招徕、接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个人或单位签订协议,允许其挂靠成为旅行社的一个部门,并向其收取“经营权使用费”或管理费等,并许可其使用旅行社名称的;旅行社与分社、门市部、内设部门签订承包协议或其他内部经济协议,将旅行社的单一业务或综合业务承包给分社、门市部或内设部门经营,并向其收取承包费用或管理费用的;旅行社没有与分社、门市部、内设部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纳入旅行社人事管理并发放工资报酬,没有购买法定社会保险的。在此基础上,重点清理整治广西北海市非法挂靠海南旅行社门市部经营行为。</P>
<P> <STRONG>三种情形将被列为擅改行程</STRONG></P>
<P> 据介绍,若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出现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和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如将兴隆热带植物园变更为其他植物园,将南山寺景区变更为南天大观园,将天涯海角陆游变更为船游天涯,将蜈支洲岛变更为分界洲岛以及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和加点等;旅游行程单或者合同上没有的项目,但又要游客付费等行为,将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行程。</P>
<P> 并将采用(旅行社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省内旅游交通费用+住宿星级饭店费用+浏览景区(点)和特种旅游项目费用+团队餐饮费用+旅行社综合服务费用+法定税费)的公式,来认定旅行社低于成本价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凡超出旅行社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的,均视为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P><TRS_PAGE_SEPARATOR></TRS_PAGE_SEPARATOR>
<P> <STRONG>旅行社承包挂靠最高罚款50万</STRONG></P>
<P> 另据了解,依据《旅行社条例》第47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P>
<P> <STRONG>擅自改变合同导游最高罚5万</STRONG></P>
<P> 此外,导游和领队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一旦查实,将面临巨额处罚。对未经旅游者 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有偿服务,没有回扣或索取回扣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第一次给予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书面警告,第二次根据《海南省旅游条例》第73条和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54条的有关规定,对导游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P>
<P> 对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有偿服务,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索取回扣数额大、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海南省旅游条例》第73条和国务院《旅行社条例 》第54条的有关规定,对导游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行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P>
<P> 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没有回扣或索取回扣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根据《海南省旅游条例》第73条的有关规定,对导游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行社第一次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二次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59条的有关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P>
<P> 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索取回扣数额大、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59条的有关规定,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P>
<P> 此外,对于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行为以及关于旅行社租用“黑车”行为,均将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P>
<P> 为此,海南省旅游委要求,各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省旅游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从即日起进行全面检查。凡工作措施不到位、整治工作无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记者 赵仕芳</P>
编辑: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