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清:推动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

时间:2012-12-11 09:49   来源:东方网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在第三届“上证法治论坛”发表演讲时指出,应努力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刑法和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目前在私募市场、债券市场、资产管理市场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等方面的制度空白和制度缺陷,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

  此外,郭树清分析了资本市场执法不严、惩戒不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突出的原因。他指出,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的保荐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直以来鲜有实行;近期公司信息披露虚假,甚至欺诈上市、恶意造假等违法行为又有所抬头,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他还建议参与市场规则讨论的人士公开自己的投资者身份,避免可能形成的角色利益冲突。

  郭树清表示,要抓好几个关键环节的工作落实。第一是要特别注重健全制度,用法律推动和保障改革创新。努力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刑法和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抓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完善。据介绍,现行有效资本市场法规文件已达527件,加上大量的自律规则,资本市场的法律规范超过1200件,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第二是要特别注重严格执法,据披露,今年以来证监会初步调查案件135起,正式立案103起,移送公安27起,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6%、27%、68%。第三是要特别注重惩戒失信,用制度机制引导和保障诚信。第四是要特别注重依法行政。

  郭树清指出,尽管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办事、不规范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不严、惩戒不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还相当突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少数人处心积虑蓄意违法、钻法律漏洞的原因,也有许多人不懂法、不知罪与非罪的原因;既有法律条文薄弱,责任规定过轻的原因,也有照顾行业发展、执法裁量失之偏宽的原因;既有传统的人情世故文化影响的原因,也有不愿意费力、怕受到打击报复的原因;既有监管资源紧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不顺,多方掣肘、执法效率低下的原因。

  结合监管工作的需要,郭树清提出了需要关注、研究、推动的八大问题。一是要经常反复地学习证券期货的相关法律。他指出,有时候大家都说惩处不力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责任太轻,其实最后发现完全是另有原因。例如,对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证券法》明确规定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此一直以来鲜有实行。

  二是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体系。目前在私募市场、债券市场、资产管理市场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等方面的制度空白和制度缺陷,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目前,《基金法》修订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希望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尽早出台。《证券法》自2006年修订实施已有7年时间,证监会最近组织力量对《证券法》实施效果进行了一次全面评估,希望能够正式启动修订工作。今年国务院对《期货条例》进行了专门的修订,希望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加快制定我国的期货市场基本法。

  三是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去年以来,针对内幕交易猖獗、蔓延的势头,我们集中查处了一批案件。最近一段时期,公司信息披露虚假,甚至欺诈上市、恶意造假等违法行为又有所抬头。必须旗帜鲜明,果断采取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坚决依法予以惩处。”郭树清说。他还澄清,市场上关于证监会是否会选择性立案、选择性执法、因为外部干扰而“放水”的怀疑其实是没有根据的。

  四是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郭树清表示,希望社会公众以广泛有序和理性讨论的方式参与到市场规则的制定中来。“从市场公平性来考虑,对股票看多看空、对市场唱涨唱衰都没有关系,是评论员、研究员、投资者也都不成问题,或者三者兼于一身,也并无妨碍,但是,我们希望相关人士从诚信出发,能公开自己的投资者身份,因为,这样才能减少对别人的误导,避免可能形成的角色利益冲突。在存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业务的条件下,这样做更为必要。”他说。

  五是深入研究推进资本市场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出符合实际、反映执法规律,从案件调查、审查起诉到法庭审理相配套的专门化司法安排。六是积极研究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创新。七是加快健全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八是严格落实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包括下决心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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