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早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已明确,改革迟迟无法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征管条件不具备。不少人认为,最主要的瓶颈为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低、金融资产和其它财产收入实名制度不健全、现金使用量大,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上述三方面问题在我国确实存在,但应看到,现实情况并非如人们想象那样严重,不至于税务部门对居民收入信息的监管完全无能为力。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实行综合税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据不完全统计,在110个国家或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税制,比例高达80%。无论在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还是在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实行综合税制相当普遍。其中既包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还包括新加坡等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纳税人从所有来源得到的收入都必须归为单一的即‘综合的’收入,据此纳税。”欧洲大陆国家也普遍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英国将个人所得进行分门别类作出各种必要扣除,但要再统一扣除基本生计费用后适用一套税率计征。所以,英国看似分类,实为综合。从以上情况可知,综合计征为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而且是否实行综合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笔者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再仅仅停留在宽免额调整上(或“起征点”的上调上),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仅仅调整宽免额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意义不大,且有可能出现逆调节。目前来看,个税综合改革不存在技术瓶颈。
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已大大提高。十几年间,在以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等为切入点的“金税工程”带动下,税收信息化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与许多部门间建立了信息共享关系。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人员介绍,目前全国22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17个地区的地方税务局,已经实现了税款的网上缴纳,即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网络访问纳税人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并可实时扣缴税款。这足以表明,区域内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间的企业纳税人的信息共享,已基本不存在制度和技术上的障碍,外推至居民个人,困难也不会大到无法克服。至于全国层面的个人金融账户信息的收集,可通过网络联结将其集中至国家税务总局,供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查询。目前各地税务系统的纳税申报信息已集中至省级,国家税务总局可方便地从省级税务部门抽取所需信息。同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了解、收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大额资产信息,金融机构、公安、国土管理、房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机关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内容、格式、实现、口径提供本单位掌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大额资产信息。”这为税务机关搜集个人收入信息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已收集了8亿自然人相关信用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公共记录信息和公用事业信息等32项信息内容,这可为税务机构利用第三方信息监管个人所得税提供强大支持。
财产实名状况可支撑个人所得税改革。2000年4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即自然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该证件上真实姓名存取款的制度。2008年7月,央行重申存款实名制度,建立身份识别制度,对实施实名制之前(2000年4月1日之前)开立的账户继续使用时必须进行身份的重新确认,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身份识别义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予以处罚。并且,目前各金融机构均安装身份验证系统,并可实时登陆公安部身份证系统验证身份证的真伪,使得利用假身份证存取个人收入的可能在理论上降低至零。存款实名制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最大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监控使金融机构获得的收入归总至个人名下,进而顺利实现超额累进征税。近年来,房产、股票等资产也基本实现了实名制。实际上,只要新增财产实行了实名制,就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对当期所得即“财产的增量”计征,因而对于目前未实名的财产,只要在处置依其取得的收入时实现实名制,也就不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目前的制度框架,已基本能够保证新增财产实名制,因而财产实名状况可进而在技术上支撑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
现金交易对个人所得税的不利影响基本能够规避。中国是一个现金使用大国,这既与历史习惯有关,也与目前支付手段不完善以及诚信体系不健全有关。现金交易给个人所得税带来的最大问题是现金的坐收坐支,即个人收入以现金取得,又以现金的形式支出,这类收入独立于金融体系运行,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监控。与以上两因素相比,现金交易其实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的最大瓶颈,且短期内尚难以完全克服。消除这一瓶颈的最好办法是,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得以现金发放工资、津贴等,要求劳务酬金超过一定金额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等。目前,全国城镇企事业单位已基本实现了工资发放直达个人账户,再加上金融机构关于现金提取的各项规定趋于细密,以现金形式取得收入的情况在逐渐减少。从发展前景看,只要现金发放方遵守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现金收入带来的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会大大减少。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征管水平不能完全达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理想要求,但毕竟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基础,社会环境也正在改善之中,经过认真准备,积极创造条件循序渐进,是可以支撑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贾康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