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相当数量的企业是要亏损的,中国大多数企业尚不具备在较低增长速度的背景下盈利的能力。为了避免将来中低速增长阶段到来时陷入困境,从"十二五"时期开始,就应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企业商业模式的调整
据财经国家周刊报道 "十二五"时期,中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同时面临的制约条件也在增加。应当把推动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作为"十二五"期间发展战略的一项核心任务。 发展方式或"增长模式"的转变已经讲了多年,之所以没有取得全面、实质性进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与发展阶段有关。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现有发展方式还有一定的适应性,可以维持,有一定潜力。但进入"十二五"时期后,情况将会发生重要变化。 一方面,过去可以维持的一些因素已不具有可持续性。例如,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由于美国等储蓄消费结构的调整,中国出口市场将面临结构性改变;要素成本的快速上升,很可能使一些行业原有的基于低成本竞争的商业模式无利可图。 另一方面,增长的中低速度时代总是要到来的。中国现有增长模式是"速度效益型"的,相当数量的企业是要亏损的,中国大多数企业尚不具备在较低增长速度的背景下盈利的能力。为了避免将来中低速增长阶段到来时陷入困境,从"十二五"时期开始,就应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企业商业模式的调整。 同时,一些年来的投资高速增长已经积累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只有重视并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才可能控制已有的风险,并防止形成新的问题,才可能使中国经济在以后的发展中减弱或避免大的金融动荡的冲击。 因此,"十二五"时期很可能是重要的转折期。如果发展方式的转变没有实质性推进,将会面临突出的发展不可持续问题。 "十二五"期间应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推动相应的政策调整,实施四大战略,从而推动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
以农民工市民化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城镇数量、城镇人口规模及其占总人口的比重都有大幅度的增长。1978年到2008年,中国城镇化率由17.9%提高到45.7%,年均提高近0.93个百分点,城镇人口由1.72亿增加到6.07亿。 即便如此,中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仍落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持续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使大多数农民不再是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少数继续从事农业的人群走上产业化、现代化的道路,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中国扩大内需最具潜力的领域。 目前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面临着两方面问题,一个是有就业岗位可以使农民就业;另一个是在有工作的基础上,农民及其抚养人口成为完整意义上城镇居民。这就是所谓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 据测算,中国农民工总规模约为2.4亿左右,其中纳入城镇人口统计的农民工大约为1.23亿。无论是否纳入城镇人口统计,绝大多数农民工及其抚养人口都未能公平享受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如果能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假设每年能使5%的农民工约1000万人实现市民化转变,使之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通过DRC-CGE模型模拟,估计将使中国在2010~2015年期间的经济增长率平均上升约0.9~1.3个百分点。模拟发现,农民工市民化可以促进居民消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降低经济增长对出口的依赖程度;可以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经济结构;可以促进人口转移,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推进这项战略需要一系列的改革和政策支持。一是要促进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长;二是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三是要积极而稳妥地完善农民工市民化政策,比如,有条件的地方可探讨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
以完善社会保障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战略
2008年中国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为4.4%,社保与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为10.9%,两项合计占比为15.3%,比人均GDP3000~6000美元阶段国家平均31.4%的水平,低了16.1个百分点。 假设政府支出结构从2010年起,能逐步向同等发展阶段国家平均水平调整接近,到2015年医疗卫生、社保与就业两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步上升到28%(平均每年上升2个百分点左右),同时保持教育的持续投入,并不断提高均等化水平。经初步模拟测算,到2015年,中国居民消费率可以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居民消费占GDP比重有望超过40%。2010到2015年6年中,每年平均可带动居民消费增加约1.3万亿元。 以国有企业的收益和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初步研究表明,把国企红利和净资产增量的一个适当部分,以社保预算基金的方式集中起来,每年可以筹措4500亿元到7000亿元的资金。这样就可以在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为社保基金提供重要支持,由此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在新形势下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承担的特殊职能,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