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险,就有欺诈,反保险欺诈是国际保险界都在应对的一个难题;不是今天才有的新问题,而是一直存在的老问题。
什么是保险欺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06年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该指引将保险欺诈定义为:“欺诈人或机构团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手段于保险产业中获取不诚实或不合法的利益,包括侵占、私吞保险业资产,内线交易,故意不实陈述,隐瞒财务或保险双方应知的重要信息,滥用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等”,并将欺诈行为大致分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与理赔欺诈、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内部欺诈、保险中介欺诈等三大类。
从我国近三年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来看,虽然还没有形成科学的关于保险欺诈的定义,但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各公司基本上都有一个共识,就是在当前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条件下,反保险欺诈应该以打击“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诈骗保险金”等三类行为作为主要内容。将来随着市场和环境的变化,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内涵与外延也将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保险欺诈直接表现为违法犯罪分子以非法行为侵占保险公司代表全体投保人持有的保险基金,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项统计,美国每年因保险欺诈损失约1600亿美元,相当于每个美国人每年为此支付了600美元,而每个投保人每年要因此多支付1000美元保费。
我国不少保险公司和一些研究机构也对保险欺诈金额进行估计,认为每年大约有10%-30%的保险赔款涉嫌保险欺诈。赔款是要进入成本的,最终是要由投保人通过保费来分担。欺诈赔款的增加,加重了投保人的缴费负担。另外,假机构、假保单盗用了保险信用,在保险消费者遭遇事故需要补偿损失或救助时,赔付得不到保障。这种行为既直接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也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同时,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带来了经营风险。据加拿大财产和意外伤害赔偿公司的一项研究,1960年至2005年间破产的35家加拿大产险公司中,有9%是因保险欺诈导致的破产,仅有1家是因为巨灾损失遭遇破产。保险欺诈的形成,盗用了保险行业本应服务于保险消费者的资源,侵蚀了保险公司财力和物力,影响了偿付能力,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甚至危及公司乃至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体系的完善逐步加强的。各保险公司对假保单和假赔案的打击一直没有放松过。保监会对反保险欺诈工作高度重视,2009年保监会稽查局牵头开展了以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为重点的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公安部给予了大力支持,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此后,反保险欺诈工作由专项工作转变为常态化的监管工作,也成为保监会稽查局的基本职责之一。
然而,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保险欺诈犯罪国际化、保险欺诈风险跨境传递的趋势日益明显。各个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高度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建立了适合本国特色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我国保险业已逐步融入全球经济,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如果不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必将成为全球保险业欺诈风险防范体系的洼地和短板,成为保险欺诈犯罪的集中地,抵御风险跨境传递、树立行业形象和参与国际竞争更无从谈起。
日前于大连举办的海峡两岸反保险欺诈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表示,保监会日前已经启动反保险欺诈工作规划,力争用3-5年的时间,初步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这一“四位一体”、适合中国国情、系统完整、科学有效的反欺诈工作体系,全面推动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开展。
如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反保险欺诈体系?如何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建立起强大的风险防控体系?杨明生在介绍我国进行专项“打三假”行动时,认可了反保险欺诈取得的一定成效,同时感叹在反保险欺诈体系建设和理念上我国与发达保险市场存在的差距。
反保险欺诈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公共品属性突出,具有外溢效应和非排他性,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很难依靠单个保险公司单独完成;二是点多面广、涉及保险行业之外的众多领域,依靠行业本身很难完成。世界各国反保险欺诈经验表明,“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的四位一体做法,能够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保险犯罪,取得积极成效。
本刊将刊出此次研讨会重要嘉宾的观点,由此,不仅可以了解我国保险业在反保险欺诈方面所做的努力,更可以增长反保险欺诈的知识。正如香港保险监理处助理许美莹在研讨会上介绍香港反保险欺诈经验时所强调: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及消费者都需要有“鹰眼”的尖锐、“狗鼻”的灵敏,才能形成防治保险欺诈的天罗地网,使犯罪分子不敢下手,无从着手,彻底放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