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厦门11月1日专电 (记者 项开来)最近公布的《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厦门市镇村举债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只有具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生产建设项目方可申请举债。
《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原则上不得举债。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仅限用于事关镇、街、村、居区域整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具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生产建设项目。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并遵循“严格控制、归口管理、有效监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该办法还对几类不能不得通过举债筹集资金的项目进行了界定,包括道路建设、海堤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镇、街、村、居综合办公及活动场所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中小学校舍、公共卫生设施等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贴等日常运行管理经费;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
厦门市要求,各区应当按照本区域内镇村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镇村债务偿债准备金,纳入本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未能及时偿还的镇村债务的临时垫付及需承担的清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