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华康药业等北京三医药公司虚开发票引发大案

时间:2012-07-13 09:1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因虚开近两亿元增值税发票、偷税2000余万元,北京五洲亚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北京恒宇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峰惠康医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副总以及财务人员等19人,近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三家公司也被处以2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该案审判历时近三年,是北京市近年来最大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也再次将医药商业公司倒票现象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业内专家指出,由于药品利润高导致全国不少医药公司倒卖增值税发票现象最突出,在当前医改政策的环境下推行现代化的医药物流模式、实行“两票制”是杜绝或减少倒票现象的重要举措。

  一张“滞留票”揭开三家医药公司倒票逃税案

  北京五洲亚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北京恒宇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峰惠康医药有限公司三家医药公司,除了恒宇华康药业有自己的产品外,其他两公司主营“业务”都是医药流通、接受虚开和倒卖增值税发票。

  记者了解到,该案最初的线索是2008年,五洲亚泰公司一张经过认证而未抵扣的大额增值税“滞留票”,从而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进一步进行审查。

  恒宇华康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收购中草药,加工后卖给其他医药企业或药店。该公司平时都是到华北最著名的药材集散地——河北安国市场收购中草药,拉回公司加工后再出售。因为中草药属于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农产品,所以该公司在收购中草药过程中,可以开具免税凭证。每次有收购药材的车辆回到公司,公司都会通知税务局的人来现场验收,签发免税凭证。

  2005年12月至2009年1月,北京恒宇华康药业有限公司老板王占立指使出纳等人员,为该公司虚开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共计1199份,票面金额合计48406万余元,虚开税额共计6292万余元,且全部申报并抵扣了税款。然后,王占立将这些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卖给了北京五洲亚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

  北京五洲亚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平(已死亡)伙同财务总监王桂萍,由王占立控制的北京恒宇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北京绿源堂中心,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50份,虚开税款共计5833万余元。北京五洲亚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实际申报、抵扣449份,抵扣税款总额5816万余元。

  五洲亚泰国际药业老板与北京华峰惠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是熟人。王峰又让北京五洲亚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康益福莱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17份、虚开税款共计5523万余元。北京华峰惠康医药有限公司实际申报、抵扣3406份,抵扣税款总额5500余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公司主管人员王占立、王峰、赵海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财务人员王桂萍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王二兰有期徒刑十五年、刘秀敏有期徒刑十五年。五洲公司有时帮助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办公室人员王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恒宇华康公司工作仅七个月的财务人员林双浮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药品高利润引发倒票行为

  “三家公司互相倒票就是为了逃避17%的增值税,他们买卖增值税发票后,大约只需缴纳5%至6%的增值税点。”该案辩护人之一、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毅告诉记者,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在医药圈内被称为“倒票公司”。

  2010年之前,这种顶着医药公司名头、从事倒票的公司非常多;近两年,由于监督严格、招标定点大商业等医药政策调整,倒票公司在减少。据他介绍,倒票公司在各个领域都有,但医药倒票公司比较多,这主要是由于药品独特的销售模式带来的高利润所造成。

  据姚毅介绍,目前药品销售模式中,一种是药厂自建销售队伍,负责药品在医院的推广;另一种是药厂不设销售队伍,将产品交由商业公司进行代理和分销。外资或合资企业普遍采用前一种模式,而国内企业则两种模式混合使用,相当一部分企业只采取后一种模式。

  他说,代理制之所以普遍使用,一是由于医院市场高度分散,如果让药厂直接面对这些分散的终端自建销售队伍,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二是由于药品流通环节历经了历史演变,多层次的批发商是这个环节中固有的势力。三是由于以药养医机制的存在,当地的商业公司利用与医院的人缘、合作关系,牢牢掌控着医院资源。

  “正因为如此,代理制成为一种既灵活又可行的销售模式。”他说,代理制的使用产生了大包商。大包商又分两类,一类是全国总代理或者区域总代理,他们具有渠道推广能力,也有物流配送能力的商业公司。另一类则是没有配送能力,药厂以底价包销的方式将产品交给大包商全权销售,大包商在全国或者区域之内进行招商、分销。

  后一类大包商有一个重要功能,即经过一系列的倒票行为(如异地开票或挂靠开票形式),将底价很低的产品的开票价格拉高批发给下一级分销商,在扣除了自己的利润后将大部分的差价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具体负责临床推广的商业公司,然后再由他们向医生支付回扣或者统单费。

  “一个药品出厂价大约20扣或30扣,到老百姓手中80扣或90扣,除去中间正常的商业渠道,其他灰色利润怎么合法化?”他告诉记者,这些灰色利润就全靠倒票操作。

  他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销售价为100元的药品,代理商10元从厂家拿货,然后65元的价格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只赚取票面价格3%~6%(行价)的开票费。从表面上来看,代理商有55元的利润,但实际上,代理商必须把30元分给医生,才能保证医生对药品感兴趣。除此之外,代理商的利润还要除掉药房的“统方(统计各科室医生的处方)费”、科室交往费、医生单独拜访费、医生关系维护费、业务员提成等其他费用。这样一来,代理商真正剩下的利润并不多。

  为了各自的需要,很多代理商和医药商业之间通过不开税票逃避应缴税款,在整个过程中走的只是票据。“如果进项税票不够或过多,则往往会出现本案这样的大额虚开增值税的情况。”姚毅说。

编辑:米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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