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要求整改9条沐浴业合同条款

时间:2012-06-01 13:22   来源:北京日报

  “贵重物品遗失不负责”限期清除

  “6个月未进行消费且过期的会员卡,每月25日按照卡内余额的5%收取管理费。”昨天,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与丰台工商部门成立“合同管理办公室”,共同清理涉嫌侵权的沐浴行业不合理格式条款。工商人员介绍,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9条格式条款,经专家论证,建议沐浴企业进行修改或删除。

  据了解,今年以来,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与丰台工商部门从11家企业中征集了200多条合同条款,消费者反映其中一些条款不合理。工商人员对已经确认为“霸王条款”的限期清除和查处,如“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等,属于商家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多数合同条款还没有达到霸王条款的程度,但商家措辞过于强硬或强势,或者法律上还存在争议。”丰台工商分局合同科负责人表示,此次建议整改的就是这样的合同条款,工商部门将随后对沐浴企业进行行政指导。工商人员提示:发现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自身权益,消费者可随时拨打12315举报。

  部分建议整改的条款

  1.“如会员卡续卡须存入金额不得低于原本卡金额的50%,白银卡不得低于5000元。”

  建议修改为:“如会员卡续卡,应按照会员等级要求存入补足金额,并根据新确认的会员等级享受相应会员待遇。”

  2.“本卡所施行政策以表内承诺为准,如有其它未注明优惠属公司短期活动,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终止此类优惠活动,而不需通知阁下。”

  建议修改为:“本卡所施行政策以表内承诺为准,如有其它未注明优惠属公司短期活动,公司会以 方式对外予以公示,不再另行通知会员。”

  3.“更换补发会员卡时会所将收取100元手续费。”

  建议修改为:“更换补发会员卡时会所将收取 (合理范围内收费)元工本费。”

  4.“享有专属更衣柜的会员,卡内余额不可低于首次存入金额的1%,否则,本会所有权收回专柜的使用权。”

  建议修改为:“享有专属更衣柜的会员,当卡内余额低于首次存入金额的1%,经提示仍未补足金额满××日的,本会所有权收回专柜的使用权。”

  5.“首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会员卡面值的50%(或60%),方可使用。”

  修改删除。

  6.“刷卡消费在卡内扣除,剩余金额以本公司的电脑记录(或系统、本酒店档案)为准。”

  建议修改为:“刷卡消费在卡内扣除,剩余金额以经消费者确认的公司电脑记录(或系统、本酒店档案)为准。”

  7.“自您成为会员当月起,我们将收取50元/日的会员管理费。”

  建议修改为:“自您成为会员当月起,我们将收取会员管理费 元,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8.“如需发票,请您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到发卡店领取发票,逾期系统将自动冲零。”

  修改删除。

  9.“6个月未进行消费且过期的会员卡,每月××日按照卡内余额的5%收取管理费。”

  修改删除。(记者 窦红梅)

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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