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出通知,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
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则无需备案。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卢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