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索赔:股民认为大公司不会“耍赖”

时间:2012-05-23 09:36   来源:东方网

  近日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虚假陈述起诉材料进行索赔的,还有资本市场颇为关注的股民诉五粮液(000858)民事赔偿案。此前,已有数十位投资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但法院方面仍出于统一解决问题的考虑,未对先前提交材料的案件予以正式受理。此次提交材料的许峰律师表示,希望通过再次提交材料,加快法院受理案件的进程。

  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201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查明的五粮液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二、五粮液在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三、五粮液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四、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由于这些行为,证监会作出严厉处罚,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唐桥、王国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高管也作出了处罚。

  对于可以提起索赔五粮液的投资者应该符合的条件,许峰律师告诉记者,因为五粮液存在多个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所以存在多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只要符合如下任一买入卖出条件均可提起索赔:一、在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间买入五粮液股票,在2009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二、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2月18日期间买入五粮液股票,在2009年2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三、在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买入五粮液股票,在2008年2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四、在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间买入五粮液股票,2009年8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一位受损股民表示,经过对比律师提供的起诉条件,自己是合适的原告,可以参加索赔。之所以选择利用法律武器维权,一方面是通过媒体报道,了解股民维权的重要性,打破心理障碍。另外一个方面,是仍然看好五粮液公司。“五粮液是白酒行业的领军人物,公司运行好,名气大。相信这样的大公司,应该不会在证监会明文处罚、法律明确规定赔偿的情况下耍赖。”而另外一位投资者表示,五粮液2011年年报显示,该公司去年净利润61.6亿,财力雄厚,不会出现赢了官司无钱执行的尴尬状况。

  据了解,许峰律师此前已经接受了多位五粮液投资者的委托,目前正在继续投资者的委托,在五粮液虚假陈述维权案诉讼时效进入一年倒计时之际,许峰律师更是提醒投资者应该注意诉讼时效节点,在时效届满前委托律师将材料提交法院。

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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