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名为《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2011年12月28日)的文件在业内流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大量企业采取“底价包销”的方式销售药品,出厂价只包含原辅料、加工费用和少量利润,而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和“以药养医”制度性成本转嫁到流通环节,导致零售价与出厂价相差悬殊。而此次流传出来的讨论稿,正有意要对流通环节的药价实行差率控制,“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新规计划在7月1日起执行。
“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
此前,央视调查曾曝光一些常用药从出厂价到医院零售价,中间利润都超过400%。如一支规格为2毫升20毫克的盐酸奈福泮注射液,出厂价每支0.32元,医院零售价为21.26元,中间利润竟高达6500%以上。
若根据正在讨论的《办法》,新规执行后,一支2毫升20毫克的盐酸奈福泮注射液经过批发流通环节的加价之后,也只能卖到0.416元。根据讨论稿,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原则,实行差率(额)控制。按照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的具体标准,批发环节药品最高加价不得超过194元,医疗机构销售环节药品最高差价额不得超过69元。而对有关部门明确为廉价短缺药品的,不实行流通环节差价率(额)控制,鼓励生产和使用廉价药品。
约束出厂价与零售价悬殊差价
据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药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而对流通过程中的差价则并不作限制。
“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对流通环节缺乏约束,差价过大。”牵头制定《办法》的发改委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普遍采用“底价包销”的方式,由经销商代理销售药品,即生产企业以较低的出厂价格销售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完成药品从流通到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整个过程。在这种模式下,出厂价一般只包含原辅材料、加工费用和少量利润,价格非常低,而本应计入出厂价格的期间费用和销售利润以及“以药养医”的制度性成本都转而发生在流通环节,由代理商承担,从而表现为出厂价与零售价相差悬殊。单纯的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对于上述现象的约束作用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发改委方面也希望借此“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引导医疗机构。目前,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限价的前提下,加成率统一按照不超过15%的政策执行,但客观上存在“低价药加得少,高价药加得多”的问题,被认为是医疗机构热衷“高价药、大处方”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