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1月27日(记者 张奥)据经济之声报道,国土资源部今天在北京宣布,《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将从2012年12月1号起正式实施,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统一管理。
自1998年以来,我国编制实施了两轮矿产资源规划,但由于现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地位不够明确,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效果。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今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部长签署了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正式颁布《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办法》建立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体系,明确了“两类四级” 即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总体规划细化落实国家级总体规划,市县级总体规划细化落实省级总体规划,并对依法或上级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具体安排等。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保证实施的具体措施,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二是建立规划年度实施制度;三是严格矿业权规划审查制度,对于探矿权,要予以鼓励和引导,审批发证要符合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和规划分区要求,对于采矿权,主要是优化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四是建立项目规划审查制度,按照规划要求对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批准立项;五是建立规划的评估、修改和调整制度,规划期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规划期届满前,经统一部署,可以对规划进行修编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