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不含酒精类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通知强调,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