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并肩入场有助两岸金融关系发展

时间:2011-04-26 11:20   来源:新华网

  大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刘明康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陈裕璋,25日下午带队在台北进行首次两岸银行业监管磋商。经过磋商,两个多小时后,双方达成建立两岸银行监管合作机制等重要共识。

  “现在两岸的金融机构马上就要有实质性的经营业务,必然会产生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也就是说,运动员已经下场了,如果裁判员还没有沟通的话,风险是很大的。”大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台合作部门负责人范文仲在磋商结束后的记者会上说。

  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事宜达成共识。2009年11月16日,两岸又签署了银行监管合作备忘录。目前,大陆已开放9家台资银行在大陆开设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4家陆资银行也获准在台开设代表处。在这种情况下,两岸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直接磋商,有利于促进两岸银行的审慎经营和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有利于增进市场信心和维护两岸存款人的利益。

  本次磋商开始前,此间媒体普遍关注大陆会否缩短台资银行大陆分行承做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台湾方面会否提前开放陆资银行在台设立分行等问题。25日的磋商,双方并未就此端出媒体预期的“大礼包”,但实际上,相比之下,两岸银行监管机制的建立更为重要。因为双方只有建立了这样的机制,才能在这个合作平台上解决许多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这一机制将加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如果没有这样一个金融监管的直接沟通机制,而双方的银行业者已经到了对岸经营,很多诉求将找不到透明、快捷的渠道来解决。

  其次,这一机制增进了两岸监管部门的互信与理解。两岸的监管部门都是“裁判员”,但相互的规则不了解、不统一,推进两岸银行业的合作中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在机制运作后,两岸监管人员有了互信基础,可以直接接触、沟通,有助于解决两岸银行业合作今后面临的困难和棘手问题。

  第三,这一机制对于防范风险和保障两岸存款人的利益非常必要。建立两岸监管机构的磋商机制,相互沟通信息,能够缓解和防范两岸金融交流中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扩大和增强交流带来的效益。

  关于建立两岸银行监管合作机制,本次磋商明确了“日常联系”、“互访交流”及“现场检查”等三部分内容的具体合作思路和措施。这些思路和措施务实而有操作性,初期每年两次的双方高层磋商会晤,以及视实际需要随时可以举行的业务主管级别的交流和磋商,有望使两岸银行业交流合作可能产生的问题,得到及时协商解决。

  在25日下午的会谈中,两岸银行业监管机构还就推动两岸银行业机构互设、拓展业务范围、解决营业中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初步交流。虽然尚未达成具体共识,但都对于对方的建议,给予积极的回应。在会后的记者会上,范文仲说:“只要我们双方在一起平心静气地交流,问题都会慢慢解决。这次会议后,双方都十分有信心。”

  万事开头难,两岸银行业监管机构首次磋商圆满成功,取得“开门红”,这让人们有理由对两岸金融关系又好又快发展抱持充分的信心。双方在接下来几天,还将就相关具体细节继续进行沟通,两岸银行业界、两岸同胞期待着有更多好消息传出。(记者陈斌华 颜昊)

编辑:刘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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