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意味着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将通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强化和提升监督管理水平,从而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严防统计失真,筑牢风险防范堤坝。
加强行业统计监督检查统计工作既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基础,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规定,保监会下发的在《征求意见稿》中共提出了七章44个条款的有关规定,不仅明确了中国保监会应履行的统计工作职责,还针对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辖区内履行的职责予以明确。
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暴露出不少统计方面的问题,有些公司的基层数据甚至还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应该说,统计信息反映的是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统计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性工作,统计人员责任重大。而统计检查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有力手段。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保险统计检查,是保监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的需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机构应对其报送的统计信息的一致性负责。保险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保险机构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信息,不得要求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同时还规定,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应当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强化行业统计信息管理此外,“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保险行业统计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险统计信息的审核、整理、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也是《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之一。保监会将定期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全国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定期公布辖区内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非现场方式;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其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可以说,通过检查,监督部门可以从制度、机构、人员配备、工作流程原始账表等方面对各公司的统计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估,找出差距和不足,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实践证明,统计检查对于加强和改善基层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通过统计检查,可以使统计人员全面、深入地了解保险系统统计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掌握保险公司统计内控制度的确立情况以及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善程度;了解各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提高统计分析的针对性和建议的可操作性。同时,开展保险统计检查是锻炼保险统计队伍,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
完善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保险信息披露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我国的银行、证券、信托行业也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也理应进一步增加行业统计信息的披露内容,扩大信息披露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监会定期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全国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定期公布辖区内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非现场方式;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其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建立和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一方面有利于借助社会监督力量促进保险公司诚实经营、规范发展,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透明度,保护投保人、投资人利益,增强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的认知度;另一方面,有助于保险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内部评级制度,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增强非现场监管的能力。
随着保险公司的逐步上市,股东有权要求查阅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习惯于按规则披露有关信息。由于当前保险业监管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化投入不足,信息化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统一的保险信息平台还没有建立,不同系统之间割裂,还没有实现信息的无缝对接。同时已有的信息系统应用水平还参差不齐,信息化支持和服务监管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今年1月,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时要求,“要改进风险防范的技术手段,用现代科技手段监测、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筑牢风险防范的工作防线”。
可见,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为各级领导及时掌握保险业发展动态,推动保险业,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