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草案专章规范私募基金期货

2012-07-13 09:22     来源:期货日报     编辑:王伟

  私募希望籍此加速规范进程

  日前,全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其中列出专门章节明确了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为证券私募基金发展构建了法律基础,这也让期货私募人士对自身的规范发展充满期待。

  《修订草案》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将基金管理人的范围扩大到合伙企业,与目前国内证券私募基金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方式相对应。同时,《修订草案》明确,“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将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机构也纳入调整范围。

  “有了法律的规范和管理,证券私募就有了发展壮大的制度条件。”上海某证券私募公司董事长崔军对于即将到来的监管非常欢迎。他介绍说,目前他所在公司的私募主要借助信托通道发行,由于信托账户设立证券账户受限,采用这种发行方式首先要缴纳一笔不菲的账户费用,之后获得的管理收益还要向各个通道分成。“在证券私募得到明确的身份后,相信我们也能得到正式而独立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理财,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无论对投资者还是对我们管理人来说,都是有利的”。

  据记者了解,目前私募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未来私募证券基金获得的收益如何缴纳税费。根据《修订草案》,“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依照法律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缴纳”。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私募,未来获得的收益也能免税,将会让私募与公募基金站在同样的起跑线上。

  “希望期货行业相关法规也能跟上证券业的发展,为我们期货私募提供合法地位。”作为专注于商品投资的公司,舟山和晟投资总经理徐海波表示,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即将推出,基金、证券等机构投资者都已经获得投资期货市场的资格,及时推出期货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给予期货私募应有的地位,将有利于期货市场的机构化进程。

  徐海波认为,未来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将日趋多样化,及时赋予期货私募以合法身份,不仅有利于期货私募自身的规范发展,还有利于市场不同机构之间的充分竞争,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选择,并进一步增强市场的有效性。

  “借鉴证券基金法对私募基金规范的经验,先由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在时机成熟时进行立法或添加到相关法律中,或许是目前期货私募最为可行的规范路径。”某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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