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巨灾保险亟待推进

2013-04-22 14: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范乐

  据央视报道,截至目前,雅安地震造成遇难者人数增至188人,失踪25人,受伤11460人。截至昨日8时,据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腾讯官方微博公布,全市近40万间房屋受损,倒塌12851间,34座水库受损,堰渠损毁2668处,农林水经济损失14.30亿元,全市需安置48915户。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地震保险,但多数人身险都对被保险人因地震造成的意外死亡或伤残予以赔付,而家财险则多将地震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目前,我国巨灾保险正在研制中,但进展较为缓慢。

  人身险:多数险种予以赔付

  由于人身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为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而不是以风险类别为给付条件,因此,人身险的绝大多数险种如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人寿保险以及附加医疗险等险种对地震都承担保险责任。

  因地震造成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或伤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都可以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给付。购买这些保险的客户在地震中身故或伤残可获相关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给付,赔付金额则要视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近年来,意外险大受欢迎。一般来讲,意外险则直接对地震灾害造成的死亡和残疾提供保障。但是,在购买上述意外险产品时,仍要注意保障范围及责任。在意外事故中,除考虑到单纯的身故责任,还应该考虑到残疾的赔付,以及因遭受意外事故入院的医药费用及手术费用的赔付。视购买产品的不同,保险公司会约定不同的赔偿范围,如意外导致的残疾,一般会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等级按合同约定的相应比例给予赔付。另外,一些产品也会对因意外事故需入院治疗的医疗药费、手术费用及住院费用给予一定的赔付。但需注意的是,这类赔付中有些是补偿型的,即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发生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进行赔付。此外,某些产品会约定免赔额,投保人要格外注意。

  财产险:地震被列入车险免赔范围

  目前,多数财产险公司都有家财险这一险种,即在个人房屋遇到火灾、爆炸等自然或意外灾害时,可为投保人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由于地震破坏面积大,后果严重,损失难以估量,灾后的重建花费巨大,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商业保险的不堪承受之重,因此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承保地震风险,多数财产险不承保地震损失,将地震列为免除责任。

  在财产险范围内,部分建筑工程险和安装工程险包括地震险,很多公司推出的企财险会将地震作为附加条款,也有地震扩展险承保因地震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从车险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到,保险责任包括“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所造成的车辆损失”,一般来说,车险免责条款里会说明,因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之内。但因地陷、地裂造成的车辆损坏,或者由于地震造成的高空坠物砸坏车辆,可申请理赔,但需要车主能够出示相关证明。

  巨灾保险进展缓慢

  除却雅安地震,近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以及甘肃曲舟山洪泥石流,也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民政部和全国减灾委的统计数据,2012年发生的自然灾害使2.9亿人受到影响,摧毁房屋90万间,严重损坏房屋146万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84亿元,巨灾保险再次引发普遍关注。

  所谓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巨灾虽然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损失程度大,其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极可能最终演变成承受主体的灭顶之灾。

  虽然各家保险公司在震后积极履行保险赔偿和给付责任,但是商业保险在地震损失补偿方面的贡献依然甚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尚未采用强制性保险法律制度来保证巨灾保险的参保率;缺乏国家财税支持,在财政和税收方面都没有相应的补贴和优惠,导致险企不积极承保。此外,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转移机制也不完善,而该机制对保险公司分散风险来说尤为重要。

  据报道,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曾表示,应该加速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他认为,目前风险单位的数量已经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可以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巨灾共保联合体,共同开发巨灾保险险种,共同承保。

  巨灾保险在今年两会期间也受到普遍关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表示,下一步在推进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要研究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的巨灾保险问题,保监会正在研究巨灾保险。

  他山之石

  根据瑞士再保险发布的报告显示,2011年日本地震造成的保险损失达到350亿美元,成为有记录以来赔付额最高的地震。日本亦是闻名的地震多发国,年均有感地震达1000次以上。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积累并不断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应对补偿机制。

  日本《地震保险法》于1966年5月问世,标志着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地震保险制度产生。该法明确了对遭受全部损失的承保对象进行赔偿,并规定了地震保险对象、费率、承保和再保险等方式。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采取自动附加半强制性方式。即不允许仅订立地震保险合同,而是在订立住宅或店铺综合保险、普通火灾保险、住宅火灾保险合同时附加订立地震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限于住宅、家庭财产两类。住宅是指其全部或部分是供居住使用的建筑物,包括门、锁、车库、仓库及其附属建筑物。家庭财产是指供生活使用的家具、日常用品、衣物及其他生活必需的动产,但一个或一组价值超过30万日元的珍贵文物、书画及有价证券、货币、存折、汽车、营业用物品等不包括在内。

  此外,法国在1982年通过了“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保险标的非常广泛,涉及到生活方方面面。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后,与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通过再保险合同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责任,而巨灾再保险合同由政府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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