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规范银行理财宣传

2012-09-12 13:33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范乐

  上海市工商局近日发布银行业理财产品广告宣传的规范要求,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中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注忠告语“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上海市工商局的规范要求主要包括:银行销售理财产品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笼统地规定各类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均为0至100%。

  在收益上,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承诺或者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达;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

  销售理财产品还不得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若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价结果,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的名称和刊登或发布评价渠道与日期。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此外,广告中宣传风险揭示内容的,应当与理财产品类型相对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内容的,应当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户:“测算依据和方式见销售文件,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上海市工商局还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中引用统计数据、图标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宣传过往业绩的,应提示“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