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商局:理财产品广告不得“自卖自夸”

2012-09-11 14:55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范乐

  “业绩优良”、“名列前茅”、“最有价值”……今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再也不能使用这些词语来“自卖自夸”。市工商局昨天发布关于上海银行业理财产品广告宣传的规范要求,理财产品如果不能提供客观的证据,就不能在广告宣传中使用 “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按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达,也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广告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内容的,应当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户:“测算依据和方式见销售文件,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不能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能承诺或者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不能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还应标注忠告语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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