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上限升至总资产10%

2012-07-26 13:45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范乐

  7月2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保险资金投资在“没有什么不能做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破解投资收益难题如何提升投资收益率和实现资产负债有效匹配,一直是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2010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尽管此举意味着保险资金可以名正言顺地投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该政策对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出现有制度、办法却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尴尬现状。这也间接导致坐拥6万亿元资产的保险业,只能高度依赖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也使去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当时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融资贵”,一些领域和项目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而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则恰恰可以为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己之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原总裁杨超在今年“两会”上就曾建议,适当降低《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权衡风险、自行决策,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的情况。

  在《通知》中,适当降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门槛的建议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视,按照《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在股权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在不动产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而《通知》则大大降低了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无论股权投资还是不动产投资,均取消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同时将净资产均调整为1亿元以上。

  投资房地产诱惑加大除了大幅降低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以外,《通知》中对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调整也颇具力度。

  在直接投资股权范围上,《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通知》则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

  在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上,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

  另外,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在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监管层也作了较大调整。《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限定,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而《通知》则规定,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15%。

  今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养老社区投资建设项目。而据记者了解,不乏有险企在操作过程中以养老项目为名义建设不动产,或自用项目名义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此次限制的放宽无疑加大了房地产投资对险企的诱惑。

  放宽房地产投资对于提升保险资金收益率究竟有多大作用呢?据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介绍,在实务中,美国保险公司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基本上都没有达到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虽然在1935年美国保险公司在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所占的比例达到过8.5%,但多数年份仍是3%左右。在1984年以来的近30年间,更是从3.56%的高点基本上持续下降到近些年的不足1%,从1993年至今美国保险业对房地产业的绝对投资金额一直呈持续下降趋势。2010年末,美国寿险公司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资产总额是278亿美元,仅占寿险公司53112亿美元投资总额的0.5%,投资收益也仅有区区39亿美元。不过,“由于房地产发展在我国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公司对于房地产行业都趋之若鹜,但究竟未来房地产是否能够仍旧保持异于常态的高速发展,这还是个未知数。”王国军如是说。

  风险加大监管从严业内普遍认为,《通知》适度放松了投资政策,将有利于增加投资运作空间,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另外,随着保险投资限制逐步放松,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的比重会上升,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将是未来的重点方向。

  不过,放松投资和如影随形的风险犹如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特别是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王国军表示,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的实质是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考验,能力强的公司能够从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能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是非常谨慎的,虽然拥有的投资渠道众多,但出于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所谓的新渠道趋之若鹜。而即便是给保险公司放开的投资渠道再多,真正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投资收益的也不过就是那么几种。

  “目前,最重要的是保险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王国军建议,“在允许保险公司借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力量进行投资之时,保险公司可以选取若干家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进行委托投资,然后实行严格的末位淘汰制度,将一段时期内投资绩效较差的投资机构淘汰掉,换用更合适的投资管理人,这种做法已经被社保基金理事会和企业年金受托人所广泛采用,其效果还是颇为明显的。”

  事实上,比放开保险公司在投资中被束缚的手脚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跟进,尤其是退出机制的制定。对此,监管层也早有准备,《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这使保险投资在制度上放松的同时监管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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