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消费成“霸王条款”重灾区

2012-07-24 13:50     来源:山东商报     编辑:范乐

  当下,大众消费已经进入了名符其实的“卡时代”,很多商家都纷纷推出“预付卡”,涉及美容美发、服装百货、健身休闲等各个行业。就在方便消费的同时,问题也接踵而至。本报征集“霸王条款”的消息发布后,从读者电话反映的问题可以看出,预付卡消费也是“霸王条款”的重灾区。

  家住甸柳新区的王女士打来电话向记者抱怨,“我就曾经被预付卡坑过。”她告诉记者自己在2010年国庆的时候,买了某美容院价值2000元的消费卡,消费了三次后,因为被安排长期驻外工作,王女士找到商家想退卡,却被告知,卡上已经注明“本卡一经售出,不能退卡”,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得把卡送人了。无独有偶,在省城一传媒公司做设计的刘女士也遭遇了预付卡的“霸王条款”,“我去年办理了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的课程,花了1000多,但是当时学校也没说什么时候用完,我有空就去,可是前天学校通知我卡已经到期了,”刘女士表示学校表示可以给她延期三个月,但是余额是不能退还的。

  从本报征集的线索中,记者也发现,遭遇消费卡霸王条款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其中“本卡一经售出,不能退余额”、“遗失不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条款成为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

  昨天,针对“消费卡余额能否退”,记者采访了省城多家有预付款项目的商家,得到的答案是一致的“不退还”。其中一健身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表示,“购买卡时已经事先说明规定,得到顾客许可后才给予办卡的,所以可不退还卡里余额。”同样,一美容院的工作人员认为,“既然你购买了,就证明默许我们‘不退不换’的规定。”该工作人员称,如果不赞同商家此规定,当时就别购买。

  随后,记者拨打了12315,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规定过期作废的行为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这是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发放消费卡的商业机构做出的“过期作废”的条款是违反有关规定。

  此外,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面对着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多数市民表示习以为常。“经常看到一些海报上写着‘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的文字,都习惯了。”市民张先生说。“以前都认为人家是合理的,看了新闻才知道好多规定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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