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宁波车本地相撞 险企找外地机构鉴定法院不认

2012-06-04 14:38     来源:浙江在线     编辑:范乐

  昨天,宁波中院对一起汽车保险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

  王小姐家住鄞州,去年4月,她的驾驶员开着她的车到海曙关爱小区附近,跟一辆未按规定让行的车撞到一起,两车均有一定损坏。

  事发后,交警认定未让行车车主周某负事故全责。

  为修车,王小姐花去维修费、施救费近1.2万元。

  损失不算太大,但她找到周某赔偿时,周某无奈地告诉她:“我保险公司说这个事故是假的,不肯赔……”

  王小姐不认同,找到保险公司询问。对方拿出一份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说他们绝不是空口无凭,而是根据这个报告判断的。

  王小姐一看这报告的抬头,就有点被雷到:这居然是黑龙江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而且鉴定依据就是保险公司发给他们的几张在车辆维修处拍的车辆图片,最后得出结论,大意是两车损伤的痕迹不符,不可能是两车相撞造成。

  王小姐满腹狐疑:“两辆宁波的车在宁波发生的事故,为什么要找黑龙江的鉴定中心?宁波又不是没有鉴定机构,就算为了避嫌,也可以找杭州的、上海的啊。再说,鉴定怎么可以只凭几张照片,连实物都不看呢?”

  她甚至怀疑,这家鉴定机构是不是和保险公司有非比寻常的关系。

  看到报告的最后,王小姐更加哭笑不得,上面所署的鉴定日期居然是2010年8月23日,比事故发生的2011年4月还提前了8个月……

  王小姐觉得,就算日期可以以笔误解释,其他几个疑点也解释不通。但保险公司对此始终没有明确回应。

  无奈,王小姐把周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关于周某全责的认定并无不当,保险公司未和王小姐商量,就单方面选择鉴定机构,且该机构仅凭照片就作出碰撞痕迹不符的结论,缺乏足够依据,故对此鉴定书不予认定。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小姐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