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财险规模今后将与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直接挂钩。
昨日,保监会对外披露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财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直接挂钩,并且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与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
财产保险投资型产品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据悉,早在2008年保监会就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与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而如今这一要求显著提高。
“这意味着保监会对投资型财险产品的监管更加严格,进一步限制了该类产品的规模。目前财险公司发行投资型产品的保障成分很少,在当下投资环境不太景气的情况下,无疑保险公司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保监会此举一方面是想通过控制规模来控制产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督促产险公司向保障型产品回归。”首都经贸大学金融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此次《通知》还补充了对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的约束,规定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也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