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强投资型保险监管

2012-05-23 09:12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范乐

  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的条件、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等。

  通知明确了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的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

  此外,通知规定,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

  通知要求,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统筹协调投资型保险业务与保障型保险业务的发展;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同时,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安排相关再保险,计提责任准备金,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