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社频现倒闭挤兑风波

2013-07-04 08:34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林天泉

  金融业遭遇“钱荒”背景下,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曝出的一起农民资金互助社案件,再次引发人们对于农村金融风险的关注。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江苏多地采访了解到,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下称合作社或互助社)倒闭、挤兑风波频发,部分农民资金互助社运营偏离服务“三农”的宗旨,有些甚至演变成为高息揽储、高息放贷的非法集资组织,其中隐藏的风险可能随着流动性困局而加剧爆发。

  隐患

  资金互助社金融风险不断

  据报道,日前南京高淳区砖墙镇农民资金互助社停止营业并被立案调查,该资金互助社吸收了大量储蓄存款,约有300多名“储户”,共3200万元资金无法兑付。据称该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因资金链出现问题,曾试图卷款潜逃。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江苏北部的盐城、连云港、宿迁等地采访发现,近年来,各地先后鼓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不少县市已形成“一镇一社”的格局。然而,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这些地方接连发生倒闭、挤兑风波。

  2012年10月下旬,连云港市灌南县4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1.1亿元存款被挪用、涉及2500多名储户,导致4家合作社无法正常兑现农民存款。

  2012年12月底,因当地一家担保公司倒闭,盐城射阳县陈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遭遇社员挤兑,吸纳存款大约4000万元的这家合作社,巨额兑付压力下,该社在兑付了数百万元资金后,一度宣布停兑。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上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情况时表示,游离于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管之外的农民资金合作社等组织大量出现,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据了解,目前农民资金互助社主要有四类,一是由银监会批准成立、正式发放牌照的,全国仅49家;二是地方农工办或农工委在专业合作社框架里办的资金互助部,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相关政策对此予以鼓励;三是扶贫办“贫困资金扶助项目”所设立的金融互助组织;四是民间自发组织的资金互助社。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告诉记者,银监会和扶贫办设立的资金互助社,总的来说没有出现卷款逃跑、欺诈等现象,问题比较大的是由地方政府或者纯民间设立的资金互助社。不仅在江苏省,内地的很多资金互助社也都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最近金融业流动性紧张,有可能加剧资金互助组织风险的爆发。”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曙光认为,如果老百姓有“钱荒”的预期,担心资金的安全性,就有可能发生挤兑现象。

  曾遭遇挤兑风波的射阳县陈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责人沈加星说,今年感觉民间资本的流动性明显不足,虽然说“钱荒”对他们的业务并没有大的影响,目前运营比较正常,但不少社员还款明显不及时,资金互助社里吸储的能力也在下降。

  违规

  高息揽储放贷成“山寨银行”

  记者调查了解到,原本只能放贷给农村社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些却成了打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幌子高息吸储、高息放贷的“山寨银行”,本应服务“三农”的资金互助社成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

  据灌南县公安局事后调查显示,上述灌南县4家合作社都是商人王明龙在背后策划成立,王明龙是江苏龙城集团董事长,利用灌南当地4个农民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注册并出资设立了这4家合作社,合作社虚拟假借人,做假账,实际将钱暗地里以1元月息4分转入龙城集团,实为非法吸储。

  灌南县五队乡一位社员说,这四家合作社“高进”更“高出”,合作社存款年利息达15%,贷款收取近50%的年息。

  “现在很多所谓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打着资金互助或者合作金融的旗号,在几个乡镇之间吸收存款和放贷,吸收的资金量甚至上亿元,比村镇银行的资金规模还大。”王曙光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民间资本看中了这个领域的回报比较高而进入,发展成为高利贷,有的还存在大量非法集资现象。特别是在江苏、浙江等民间资金充裕的地区,很多民间资本在这个领域都有所动作。

  事实上,按照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

  除了异化为变相的高利贷机构,不少资金互助社还变成了“山寨银行”。江苏盐城、宿迁等地资金互助社的负责人介绍,互助社发起人的出资目的各不相同,但不少人都希望把它办成银行。不少合作社的运作方式和银行如出一辙,有的合作社甚至打出了“存款到社里,能得两倍息”的条幅。

  尽管资金互助社暴露出多种违规现象,但地方政府应对起来却面临着两难困境。江苏盐城、沭阳等地农工办的负责人表示,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确为民间资本提供了一条从“地下”转入“地上”的渠道。如果贸然终止合作社业务,两种风险不容小觑,一类是即时的突发风险,第二类是“地下钱庄”再度猖獗的风险。

  制度

  外部监管和内部规范待完善

  在业内人士看来,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监管,特别是对于民间自发组织的资金互助社,基本上是处于监管空白。

  杜晓山认为,从外部监管来说,地方政府要么强行推动但只批不管,要么不懂监管,缺乏资金管理和金融运作的经验;从资金互助社内部来说,要么缺少群众拥护的、有公信力和有能力的人,要么缺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据了解,目前苏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主要由市县农工部门牵头监管。“农工部门批准了它的成立,也就承担着监管责任。”宿迁市农工部副主任陆长江说,但仅靠农工部门很难履行责任,金融行业风险巨大,“隔行如隔山”。

  不少合作社负责人和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合作社的资金投放数额、方向和风险评估都需要专业金融知识,而农村的金融人才明显匮乏。没有专业能力实施有效监管,是当地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生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那些没有获得牌照的农民资金互助社,王曙光认为,监管部门不能以没有批准作为不监管的“挡箭牌”,而应该让那些地下的资金互助社“浮上水面”,予以正规注册,才有可能对其进行规范的监管。没有这种阳光化的政策,资金互助组织就只能继续在“地下”发展,这样反而容易引起金融风险。

  王曙光告诉记者,现在国家对资金互助组织缺乏监管,自律将会起到很大作用。他计划在本月底发起成立中国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自律联盟,挑选好的资金互助社发挥示范作用,让这些资金互助组织有更大话语权。

  “加强自律或者成立协会管理,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最终还是要加强内部规范和外部监管。”杜晓山认为,外部监管方面,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要采取不同层级的监管,资 金 互 助 社 没 必 要 由 银 监 会 来 监管,可以下放到地方政府,但应该由地方金融办牵头,和农工委、工商等部门形成一个监管办公室,将制度落在实处。

  杜晓山认为,要保证发生事故以后,有效管控风险,监管部门还应该常设“风险基金”维护农民权益,建立系统风险准备金制度,督促合作社建立健全备付金和呆账准备金制度,做好善后事宜,维护农民权益。

  (白田田 秦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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