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两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放行保险集团募集次级债的新规终于正式发布。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办法也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据了解,保监会并非首次放行保险集团公司募集次级债。早在2008年,由于当时施行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保险集团发行次级债作出规定,因此保监会放行“中国人保集团募集不超过100亿元的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不仅没有制度层面的障碍,而且开创了国内保险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发行次级债的先河。然而没过多久,这扇大门就向保险集团公司关闭了。2011年10月19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对于此次再度放行保险集团募集次级债,有业内人士称:“次级债新规是顺应金融混业趋势、放松保险集团资本监管的体现,同时也可能是为了缓解保险公司资本金紧张的压力。此外,新规给予了金融集团依靠综合资本实力统一发行次级债的可能,那些保险业之外净资产比较多的金融集团将可获得更多发行次级债的机会。” 张兰